【发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鄂州政办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2008-7-24
【生效日期】2008-7-24
【所属类别】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病防治体系,使90%以上的用人单位有90%以上的劳动者获得劳动与职业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建立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未经安监、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整改。要督促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改进生产工艺,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不断改善劳动防护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造成劳动者健康疾患的,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和医疗费。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新闻宣传部门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者全面掌握和了解职业病预防知识;司法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农业部门要将农民工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在农村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资料,做到乡镇有音像宣传品,村有宣传挂图,户有宣传手册;教育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交通部门要在公共交通场所设置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卫生、安全监督、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制订计划,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分层次、分行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岗前和岗中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用人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完善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要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专门的机构,指定专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5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四)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全面如实记录与公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护电子化管理。

  (五)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控制。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评价与控制制度,加强危害控制管理。对粉尘危害,要建立工作场所的粉尘动态监测制度;对放射性危害,要建立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报警系统和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制度;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害,要有完整的化学品毒性资料,配备有效的化学品危害处置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材料和产品,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转让)、使用。

  (六)加强重点行业和部位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将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作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企业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七)不断探索职业卫生管理新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要加强现场管理,排除事故隐患,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对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职责分工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稽查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

  市发改、商务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列入企业引进与开工建设审批的前提条件,要联合卫生部门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审查制度,监督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实施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制度,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的准入关。同时,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和试运行的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日常监测。

  市经委要摸清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将职业病危害评价、健康体检等经费列入用人单位生产成本。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执法监督,并将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经费列入工伤社会保险范畴,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上岗前体检、在岗中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的健康权益。

  市卫生、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督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市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职业病危害申报与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要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将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纳入工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指标,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制知识竞赛与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特点,为控制重点职业危害、保护重点职业人群、监管重点行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使职业病防治执法机构能够满足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控制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处罚。未经审核同意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银行不予贷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决做到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措施不兑现不放过。

  (二)建立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积极参与。卫生、安监、发改委、经委、商务、环保、劳动保障、工会、财政、司法、农业、教育、交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和监督,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市纠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鄂州火车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和部署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区(开发区)、各街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和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防治工作职责。各类用人单位应设立或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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