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499.1-2010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标准简介    

GA49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前言    

本部分的第5章、第6章(6.14除外)、第8章和10.1.1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GA499《气溶胶灭火系统》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2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3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 
本部分为GA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499.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和GA500—2004《气溶胶灭火剂》。本部分以GA499.1—2004为主,整合了GA500—2004的内容,与GA499.1—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言(见引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见第3章,2004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分类一章的内容(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见第5章,2004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见第6章,2004年版第6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见第7章,2004年版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见第8章,2004年版第8章); 
———将GA500—2004的要求、试验方法一章内容增补修改后并入本部分(见第6章、第7章,GA500的2004年版第4章、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陕西省消防总队、江西省消防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庄爽、李姝、董海斌、高云升、盛彦锋、卢政强、卞建峰、曾悦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99.1—2004; 
———GA500—2004。    

GA 499.1-2010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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