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平面布置
一座建筑在建设时,除了要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在城市中的设置位置外,单体建筑内,除了考虑满 足功能需求的划分外,还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快捷疏 散和火灾扑救等因素,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布S,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 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 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 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 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茲延扩大。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 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 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 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炔等可燃气体,使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 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变压器 爆炸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灾。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髙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 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 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 —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 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 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〇.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 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 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l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罝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童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M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 力变压器的总容M不应大于1260kV . A,单台容童不应大于630kV . A。
8)应设置火灾报聱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闰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M>第9章的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H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l.〇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 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聱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M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向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机房内应设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 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H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E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 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 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l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 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 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l.OO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 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S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 不应大于l〇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面积按厅室建筑面 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 小于50m2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 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 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髙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替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 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 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 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青壮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 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设置在髙 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H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 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2_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8 50016—20丨4)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 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 4. 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髙度分 別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 规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且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丨.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 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 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5. 5. 17条表5. 5. 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g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H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罝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 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a 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