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3]34号
【发布日期】2003-9-11
【生效日期】2003-9-11
【所属类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3年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3年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2004-2006)三年规划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加快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江西省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社区和小城镇建设的战略任务,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城市和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完善机制、发挥作用、服务群众”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力争用3年的时间,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城市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实现城市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大力加强重点小城镇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打牢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工作基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抓紧制定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规划。

  1.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要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消防工作网络、消防工作制度等(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新建社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

  2.小城镇消防规划内容要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中的防灾章节,有条件的重点镇可单独编制消防建设规划。小城镇消防规划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设区市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县(市、区)政府审批。小城镇(含城关镇,下同)在2003年后修编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消防规划的内容。

  3.今后上报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凡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达不到要求的,各级政府不予批准。

  (二)全面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

  1.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社区内要有专人负责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积极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或志愿消防站。城市社区要依托现有的保安、联防等综治队伍,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在离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并且建有或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要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志愿消防站。志愿消防站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小型消防站”的要求,由当地政府、驻区单位共同投资。2004年,2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1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2005年,5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3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2006年,8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站,80%的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者消防站。

  2.加强社区消防制度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和落实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社区消防站工作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和警示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3.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依托社区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值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配有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器材的消防器材箱,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4.2004年,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分别建设消防示范社区2-4个;2005年,30%的社区消防建设达到标准;2006年,80%的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到标准。

  (三)大力加强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创建合同制消防站。由当地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参照企业建立专职消防站的标准,购置装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并给付工资和劳保,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专职消防站,大力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站。2004年,各设区市要建设一个小城镇合同制消防站和一个群众义务消防站示范工程;2005年,30%没有公安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的重点镇要建立合同制消防站,50%建制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站;2006年,60%没有公安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的重点镇要建立合同制消防站,全省所有建制镇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站。

  2.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对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四)全面普及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

  1.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投资完善当地公安消防站的教育设施,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并向社会开放。

  2.城市社区要建立消防宣传队伍,充分利用文化站、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社区宣传栏、文化橱窗等阵地,经常向社区居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经营场所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常识,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基本要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要严格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规划的审批,高起点,严要求,一次性规划好。要建立保障机制,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加大消防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并作为考核标准,经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3月,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具体指导、帮助城市社区和小城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制度,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队员,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消防站要结合“六熟悉”和灭火预案制定、实地演练等业务工作,深入社区开展防火宣传和一般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专兼职民警和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及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部门要为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严把建筑设计和建设关,提高建筑的综合防灾能力。要突出重点,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把小城镇消防规划作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编制规划时,要根据火灾发生的新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在城镇旧区改造规划中,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间距达标。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安全措施,把小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执法检查范围,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

  (三)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多方联动。在城市社区,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社区的消防建设和综合治理,营造多方联动、共驻共管的良好氛围。驻区居民要积极参加社区消防民主管理、监督、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维护社区消防安全。在小城镇,各驻镇单位在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小城镇合同制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推动我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提高城市社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实现城市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要求,根据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消防组织建设

  (一)成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配备消防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社区消防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联防等综治队伍,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站,将消防与综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防火宣传、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并且建有或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志愿者消防。

  二、社区消防设施建设

  (一)配备公共消防器材。

  1.社区应有专门的公共消防器材室,内设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社区重要部位设立消防器材箱。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有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小型消防站”的要求建立志愿者消防站,购置消防装备。

  2.消防器材箱内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其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户至4000户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

  3.每个单元每两层楼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鼓励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

  4.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预留公共消防器材室,在公安消防站接警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新建高层住宅小区,还必须预留消防车库、消防通讯室。

  (二)设立消防宣传阵地。

  1.社区内设有居民防火公约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道内设有消防警示牌。

  2.建立消防宣传队,利用社区活动室、社区文化站、社区广场开展消防宣传。

  (三)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1.社区内公共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现象,消防车道无占用。

  2.社区内公共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

  三、社区消防业务建设

  (一)设立消防工作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的设备、设施。室内悬挂张贴社区消防设施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职责、消防业务学习制度、例会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警示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消防咨询服务制度)。

  (二)开展消防活动。

  1.街道办事处将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研究、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的行为有纠正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与驻区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2.社区居委会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有部署、有检查。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居民住户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义务消防员每日巡逻,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检查巡查有记录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辖区消防设施、器材;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对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3.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居民住宅通道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保安人员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并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重点检查辖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液化(煤)气调压房、锅炉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对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4.公安派出所把社区消防监督工作列为警务区民警职责,纳入工作考评内容;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举报的消防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指导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1.街道办事处建有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1)社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火灾统计档案;

  (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4)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5)《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6)消防检查档案;

  (7)其他情况档案。

  2.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有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1)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消防检查、巡查档案;

  (3)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4)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5)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6)义务(志愿者)消防站工作档案;

  (7)其他情况档案。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