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赤政发[2003]096号
【发布日期】2003-9-15
【生效日期】2003-9-15
【所属类别】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镇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民楼长、居民代表、物业管理人员及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条 社区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来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本辖区内除市、旗县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必要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救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消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被检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旗县区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消防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有关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治安员、联防员、巡查员基本情况档案;

  (三)消防检查、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户户主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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