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郑政办文[2003]147号
【发布日期】2003-9-29
【生效日期】2003-9-29
【所属类别】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4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度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5分)

  1.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5分)

  2.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分)

  3.严格落实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3分)

  4.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3分)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得到深入贯彻落实。(3分)

  6.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3分)

  7.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分)

  二、公共消防设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30分)

  此项适用于6县(市)和上街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矿区。

  1.被省政府确定的新郑、新密、巩义、登封4个重点县(市)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6分)

  2.被省政府确定的巩义市竹林镇、米河镇、芝田镇,荥阳市崔庙镇,新郑市新村镇,登封市卢店镇,新密市超化镇、大隗镇,中牟县白沙镇9个重点镇,按时限要求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5分)

  3.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完成年初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承诺的市政消火栓安装和消防装备补充数量。(7分)

  4.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投入不少于年初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占城市建设维护费的百分比,且拨付及时,无挤占、挪用消防专项经费现象。(5分)

  5.未设置公安专职消防队的县(市),要按照二级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人员,完善消防装备建设。(7分)

  (二)城市社区消防建设(30分)

  此项适用于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区、中原区、邙山区。

  1.制定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将社区消防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5分)

  2.建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民政部门积极组织并认真指导社区消防工作。(5分)

  3.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社区消防队伍,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5分)

  4.社区配有必备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5分)

  5.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在辖区进行推广。(10分)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6分)

  2.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实行隐患整改责任制和隐患立销案制度。(4分)

  3.火灾隐患做到“四个明确”:明确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4分)

  4.加大对2001-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2003年整改率达到80%.(6分)

  四、消防监督执法(15分)

  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该罚不罚或畸轻畸重问题,无行政败诉案件。(3分)

  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6分)

  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2分)

  4.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人员。(4分)

  五、火灾事故(10分)

  1.火灾死、伤指数增长率不超过全市平均值。(5分)

  2.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查清率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率要达到100%.(5分)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年内辖区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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