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3-5
【生效日期】2004-3-5
【所属类别】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本市城市建设已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消防工作是城市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为保证本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设施配置和小城镇消防队站规划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努力提高城市抵御火险灾害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区县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区、县政府要把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公安、民政、规划、建设、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消防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责任。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本市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方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其他单项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委会、驻区单位、专业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居委会应经常组织消防检查,并负责疏通消防通道、清理社区内可燃杂物。社区治安巡逻队要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或报告。建立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壮大工作力量,增强社区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完善消防设施,优化安全环境。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设立消防工作室并配置消防器材箱,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工具。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为住宅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以提高居民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社区应在人员集中或休闲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置消防宣传画廊、公益灯箱广告等宣传设施,重点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创建无火灾社区活动,不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四)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将社区消防警务工作与城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要建立社区消防警务工作新机制,每个社区都要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行民警包片负责制。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消防警务室,专门负责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五)整合社区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驻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所在社区的消防建设,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为消防工作服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主动了解驻区单位的消防安全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加强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快消防队站建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2010年,全市应建成147个公安消防队站。其中,二环路以内15个队站,每队责任区面积4.1平方公里;二环路以外到规划市区边缘79个队站,每队责任区面积7.4平方公里;10个远郊区县53个队站。随着小城镇建设加快推进,本市远郊区县还应相应增加消防队站的设置,以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目前全市共有消防队站56个,必须进一步加大规划建设的力度。

  小城镇消防队站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之中。规划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队站用地的规划和预留。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消防队站建设用地,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8个城近郊区政府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10个远郊区县消防队站建设由所在区县政府无偿提供消防用地并负责基本建设,市政府补助部分基建经费。小城镇消防队站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建设。新建消防队站配置车辆装备等消防设施所需经费由市政府负责解决。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改善小城镇消防安全环境。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队站的合理布局。在规划小城镇时,应按有关规定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设在城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因地制宜改善消防通道,完善消防给水系统。在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居民区,通过采取防火分隔、提高民居耐火性能、扩大防火间距和开辟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小城镇在建设给水管网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未建设给水管网的小城镇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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