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4]53号
【发布日期】2004-4-15
【生效日期】2004-4-15
【所属类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遏制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市公安消防局拟定了《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市公安消防局 2004年3月)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乡镇建设的发展,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滞后,火灾十分突出,仅2003年全市农村共发生火灾153起,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47万余元,分别占全市火灾总数的36%、80%、42%和53.7%.特别是农村乡镇地区消防管理组织网络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一些单位和个体业主忽视消防投入,建筑不经消防审核和验收,消防管理不严,火灾隐患突出;一些已制订总体规划的乡镇尚未完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欠缺,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工业发展和农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后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剧增,引发火灾的因素明显增多。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保障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4〕24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家园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公安、安监、民政、农林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安全行政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制度,把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逐步完善长效、激励的工作机制。各级综合治理、安监、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社区(村)建设等活动的考评范畴,共同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要紧紧依托公安派出所,依靠综治办和安监办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站、村(居)委会治保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细化分管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的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村(居)委会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村(居)民防火公约。乡镇安监办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共同把好消防安全关口。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主任负责,警务区民警、治保主任和村(居)民组长共同参与,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逻、消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快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快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乡镇撤并调整尚未到位、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的乡镇,应保证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步完成编制任务。对已编制完成的乡镇消防规划要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没有完成消防规划的乡镇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建设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要结合农村草危房改造、“改水”、“灰色路面”建设、电话普及和电网改造等工作,提高民宅耐火等级,加强柴草堆垛的有序管理,改善消防水源、镇村消防车通道,规范用电管理,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和条件。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乡镇消防队伍,增强农村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区、县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联防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扑救火灾能力。同时,乡镇集镇、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或志愿消防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灭火救援体系,达到“初起火灾不出组、小火不出村、一般火灾不出乡镇”的总体要求。各乡镇组建的联防消防队已经在扑救农村初起火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联防消防队伍的长效管理,保障乡镇联防消防队正常的灭火训练和器材维护保养的经费,各级公安、消防、派出所要加强对乡镇联防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制定并落实执勤训练、业务学习、接处警、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灭火能力。要整合各种形式乡镇消防队伍的力量,建立协调统一的指挥机制,提高整体灭火作战能力。各种乡镇消防队要根据需要,建立队长、班长、战斗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的职责,设立消防车辆、器材库和队员值班室,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队伍发挥应有的作用;定期组织队员深入乡村、企事业单位,熟悉消防水源、道路和单位内部情况,制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灭火作战预案,组织实战演练,增强队伍的实战能力。

  四、以人为本,普及消防知识,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区、县要广泛发动乡镇、村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性强、贴近农村、贴近实际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对单位要通过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立自我约束的消防工作机制。要利用单位内部的广播、报栏等宣传阵地,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能力。对农户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村民公约、设立宣传广告牌等途径,向农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宣传内容要贴近农民生活,浅显易懂,便于记忆。同时,文化、法制、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纳入“三下乡”、农村普法教育和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大力营造消防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农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从源头上消除火灾事故隐患近年来,由于农村工业、经济发展和乡镇建设较快,一些建筑未按规定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存在工业厂房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不够,消防设施不到位,安全疏散不能满足要求,有一些建筑内既设有生产厂房和仓库,又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等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加强农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从源头上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基础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有关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依法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特别是新建厂房、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公共娱乐场所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和营业执照,对已建的建筑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用途,以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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