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河政办发[2004]102号
【发布日期】2004-4-19
【生效日期】2004-4-19
【所属类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遏制农村火灾上升势头,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性和当前农村火灾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列入解决“三农”问题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大事来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村委抓落实,针对当地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

  (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公安、农业、司法、教育、民政、安监、文化、广播电视、林业、科技、扶贫、电力、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农村消防工作,及时召开农村消防工作会议,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团委、林业、广播、供电、教育、村委会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员参加的乡(镇)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抓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把消防工作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在创建文明村、文明家庭活动中,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结合不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要广泛发动村民、村办企业、个体业主积极参与防火救火工作,形成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广大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

  (五)各乡(镇)、村、屯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和防火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活动,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三、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逐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农村是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载体,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是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巩固、深化乡(镇)消防规范建设和夯实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稳步发展的原则将消防基础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要以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宣传建设、村镇建设、设施建设为切入点,不断强化农村消防基础工作。今年上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一个乡(镇)作为试点,试点工作要于今年6月份完成,于下半年把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广,使农村消防工作有一个明显成效。

  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各乡(镇)、村委要依据《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把村寨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之中,移民安置点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农村电网改造、推广农户沼气技术、建设人蓄饮水工程等,改造村民住户内电器线路,提高村民用火用电安全系数。要逐步引导和扶持农户实施农房改造,以砖替木,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在村寨修建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配备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使发生火灾时能够自防自救。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公安、农业、司法、教育、民政、文化、广播电视、林业、科技、扶贫、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中小学素质教育,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和“三下乡”等系列活动之中。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通过提高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素质带动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林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农村沼气池建设,全面实施封山育林,改变村民生产、生活用火的陈旧方式;文化、广播电视、科技、农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三下乡”等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司法、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利用民间节庆、农闲期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消防文体活动,利用村务公开栏和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宣传火灾典型案例,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识。

  六、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的优势,明确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加大农村消防管理和监控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和协助乡(镇)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组织,制定火灾扑救预案,指导基层开展扎实有效的防火工作,确保农村消防工作的全面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