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5-11
【生效日期】2004-5-11
【所属类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集中时间,突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专项治理议事制度,由秦玉海副省长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省政府专项治理议事制度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能够收到实际效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5月1日至20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进行公告。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到人。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治理方案和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二)自查整改(5月21日至7月31日)。要认真排查本地、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狠抓火灾隐患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单位也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本系统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8月1日至9月30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督查。督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联合执法组对本辖区内属于专项治理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辖市联合执法组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和重要场所进行督查、抽查,并对所属的整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省辖市政府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分别报省政府专项治理议事制度办公室。省政府将于10月31日前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通报。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等。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在认真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抓好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的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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