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2004-5-12
【所属类别】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于今年4月至10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五月)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前几年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谈学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永福、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建平、市经贸委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许亦武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林忆、市建设局副局长伍锡兴、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葛恒显、市文化局副局长郁宝荣、市卫生局副局长陈卫平、市旅游局副局长刘基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华根仁、无锡工商局副局长田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小进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王小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内。

  三、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四、整治重点

  (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识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

  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没有安装推闩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七)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4月至10月,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前):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要通过召开会议、政府负责人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广泛动员,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无锡市专项整治的举报电话为0510-5868938-32085)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7月10日前):

  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6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7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9月30日前):

  市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10月底前):

  专项整治期间,市政府组织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开展督查,杜绝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区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于7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将阶段性和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中旬,市政府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均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公安、经贸、安监、监察、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和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合力。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考评范畴。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报道,树立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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