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
【生效日期】2009年5月1日
【所属类别】公安部办公厅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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