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鞍政发〔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1-29
【生效日期】2007-1-29
【所属类别】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加速构建和谐鞍山,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重视支持”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鞍山、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健全和提高企业职业危害现场监控手段,全市高危行业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90%以上,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90%以上,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率达100% ,坚决防止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做好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鞍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卫生工作监管人员不足、部分中小企业资金投入不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较重、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鞍山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执法,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政府监管,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主体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培训与考核。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和对职业危害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职能,形成职业卫生监管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装备设施建设,建立起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分整合资源,建立专业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四)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在职业卫生现场检查、检测、健康监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和适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步伐。

  (五)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把冶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箱包加工、制鞋、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范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合格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会、监察等相关部门,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职业卫生的责任主体,要全力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强化基础管理,切实做好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二)切实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要按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为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办理工伤和医疗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职业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对经查证属实的职业危害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把职业卫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要从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环节入手,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通过职业卫生评价,建设项目是否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职工健康档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健全等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安全评估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进程。

  (四)做好职业病普查、申报和检验检测工作。各县(市)区要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与登记,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切实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要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验检测,各县(市)要按照市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检验检测,各城区要由市职业病防治部门统一进行检验检测。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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