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皖卫监[2005]106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所属类别】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全、完善职业病报告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发〔2005〕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领导,并将职业病报告工作考核纳入疾病报告系统工作考核之中。

  二、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汇总后分别报送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所,并同时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职业病防治机构且一直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市,继续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本市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三、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将诊断的职业病,按规定及时向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报告,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负责职业病报告汇总、分析。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省职业病统计报告后,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卫生防病局、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所,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务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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