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298号
【发布日期】2005-7-26
【生效日期】2005-7-26
【所属类别】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