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绍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日期】2004-7-2
【生效日期】2004-7-2
【所属类别】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实施二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使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新型化工、制药等行业的崛起,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增多,范围扩大,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新问题,形势较为严峻。各职能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落脚点,认真查找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确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行业,制订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深入宣传,增强意识。

  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职业病防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因此,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各级新闻单位要从不同角度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报导有关职业病危害现状。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法规知识培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不仅要督促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更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职业病防治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使职业病防治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排查,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摸清情况、不留死角,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工艺落后、防护措施差的用人单位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工作高效率。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毒物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危害因素监测、健康检查等法定义务的行为的查处,对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关闭,决不姑息,杜绝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在监督执法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调配卫生监督力量,组织人员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毒物进行监督检查。

  四、标本兼治,规范行为。

  根据目前职业病危害所呈现的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后出现的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对已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彻底治理,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另一方面要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审核,严把准入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相关审批部门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意见,使职业病危害在源头上得到控制。各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引导企业改善生产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企业作业行为,消除职业危害。

  五、上下联动,落实责任。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应尽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严格防范,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作为政府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为人民生命安全筑起牢固的防线。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主动出击、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综合监管措施,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市计委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验收中依法进行相关审核。

  市经贸委负责做好技改项目审批中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市财政局要重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保证每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不少于20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职业病人伤残等级鉴定、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制订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用工合同。

  市卫生局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等经常性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潜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竣工验收中的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审核,实施潜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健康体检,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总工会要支持和组织劳动者参与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工作,督促和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督促用人单位对职工实施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和康复,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劳动者职业病的自我防护,开展群众性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安排并督促潜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立项、设计、竣工验收中进行卫生审核。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公司、市二轻集团、市供销社、市商贸公司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督促下属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对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和康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督促下属单位接受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做好工作,同时建立工作档案资料。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评价工作效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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