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2004-6-3
【所属类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今后,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二、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各级发改、建设、经济等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安监部门的协作,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即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通过卫生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企业、苯系物和其他有害化学品危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要重点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单位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监管。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职业卫生状况,努力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少数拒绝开展职业病防治、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政府要支持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得设置限制监督检查的禁区。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改革步伐,把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调整充实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和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已有的事业费中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支出。用人单位要切实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经济、建设、环保、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规划,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了解职业病防治情况,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关心职业病人的生活和治疗康复情况,要按照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落实好职业病人的工伤医疗待遇等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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