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6-2
【生效日期】2004-6-2
【所属类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工业门类齐全,老工矿企业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多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较为严重,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达110余万人,累积尘肺病发病人数已达23073例,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入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制考核,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做好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首先,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其次,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三是要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四是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五是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把源头关。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监督队伍及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各地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执法力量,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苗头,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进行职业病鉴定和诊断,做好职业病治疗和病人保障工作。

  五、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其他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业主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六、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职业卫生举报(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特别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狠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底前,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情况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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