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3]147号
【发布日期】2003-9-29
【生效日期】2003-9-29
【所属类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做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00三年九月)

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有严重职业病事件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对有关业主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在全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我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重点。本次整治的重点为省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等小、远、散经济实体的职业病危害,重点对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厂、碳化硅、硅铁、水泥、石棉、矿山开采及毒物污染严重的喷化、电镀、金属冶炼等企业、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整治。逐项检查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体检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打击。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通过多种形势开展职业卫生、法律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

三、健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定期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和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对作业人员要预先告知并进行岗前培训。主管部门要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有关单位定期检查,认真履行职业病情报告制度。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联系的长效管理机制。

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

四、明确职责,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今年10月份,对辖区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级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齐抓共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综合治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业病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彻底清查、掌握我省存在职业病隐患的行业、厂矿分布、工种、从业人员状况及危害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更新和完善辖区内职业卫生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职业卫生网络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给予职业病患者应有的保障。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全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上旬报省政府。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