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晋市政办[2002]96号
【发布日期】2002-8-5
【生效日期】2002-8-5
【所属类别】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相关权益,根据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令予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职业病防治法》对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职业卫生水平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遵循WTO的:通行规则,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可以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各项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不断引深《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不仅要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而且要对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进行培训,让用人单位和企业经营者明确法律对其规定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使改善劳动环境、防治职业病成为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不断增强全民的职业卫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努力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我市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矿多,冶炼业多,化工企业多,所以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数量大,职业病发病率高,特别是尘肺病最为严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要增强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对《职业病防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农民苯中毒的批示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人。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经贸、计划、财政、建设、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各级财政要增加职业病防治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确保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经费落实,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监督、监测仪器和监督执法证及交通工具的装备。

  第二,各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危害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要按<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章规定,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好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健康损害,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疗;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决不允许雇佣童工;决不允许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各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努力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塑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形象。

  第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要加快县(市、区)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建设,在体制改革中,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严格认真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认证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工矿企业主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部门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计划、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有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弓1进的建设项目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真正做到“三同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工伤社会保险义务,确保劳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业病防治法》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侵权行为,参与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帮助职业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要充分发挥各级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社会监督作用,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职工的健康权益。

  第五,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现状和职业危害典型调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加大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于职业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取缔。

  附:晋城市职业病防治协调领导组名单

  组 长:赵学梅 副市长

  副组长:张国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廷魁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李效先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建堂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忠 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祥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天德 市建设局副局长

  霍旭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曹连心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雪荣 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郝雪寒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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