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12-06
【所属类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仓储物流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

2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

3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组织防火巡查。

4  仓储物流单位及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

(1)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7)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8)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9)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10)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1)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14)防火巡查情况;

(15)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位线,危险物品入库前是否经过检查;

(16)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

5  仓储物流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

(7) 门窗封闭是否符合要求;

(8)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按各自岗位检查以下内容:

(1)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

(4)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5)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7)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

(12)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13)门窗封闭是否符合要求。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每月单项检查和每年联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仓储物流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记录:

(1)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态,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及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等;

(3)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道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4) 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消防卷盘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启泵按钮外观;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楼层或区域末端试验阀门处压力值;

(6)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警报装置外观,喷嘴外观,防护区状况;

(7) 防烟排烟系统:挡烟垂壁外观,送风阀外观,送风机工作状态,排烟阀外观,电动排烟窗外观,自然排烟设施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8)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

(9) 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扩音机工作状态;

(10)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电话外观,插孔电话机外观;

(11)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门启闭状况,防火卷帘外观,防火卷帘工作状态;

(12)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外观,轿箱内电话外观,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13)灭火器器:灭火器外观、摆放位置状况。

6.2 仓储物流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记录:

(1)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燃料检查;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

(3)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压设施压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4)  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6)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7)  防烟和排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电动排烟窗启、闭;

(8)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9)  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10)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门联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11) 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电梯井排水设备;

(12) 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有效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13) 其它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内容。

6.3  仓储物流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消防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联动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7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设施配置和管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

(2) 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8  仓储物流单位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2)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3)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4)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5) 电气线路应保证其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

(6)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7)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8)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9) 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9 仓储物流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得安装栅栏、卷帘门;

(2)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3)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保证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 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6)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7)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10  仓储物流单位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要求;

(6) 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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