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小型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和医疗等场所:
(1)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2)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商场;
(4)建筑面积小于500m2且摊位少于50个的室内市场;
(5)占地面积小于500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外市场;
(6)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7)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8)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2 小场所应按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3 小场所不应设在下列建筑物内: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2)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3)厂房和仓库内。
4 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 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6 小场所及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7)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8)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9)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10)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1)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14)防火巡查情况;
(15)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 小场所每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2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按各自岗位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7)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 小场所消防设施配置和管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
(2)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9 小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得安装栅栏、卷帘门;
(2)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保证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