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12-06
【所属类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医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疗养院、诊所。

2  医院应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3  医院及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8)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9)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10)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1)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14)防火巡查情况;

(1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

(16)厨房、灶间烟道按时清洗情况。

4  医院每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急诊等场所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小时一次;其他场所的防火巡查至少每日一次,并应加强夜间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按各自岗位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7)用火用电、燃油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    医院消防设施配置和管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

(2)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3)医院自身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和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6    医院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2)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3)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4)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5)电气线路应保证其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

(6)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7)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8)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9)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7   医院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2)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要求;

(6)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8  医院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得安装栅栏、卷帘门;

(2)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保证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6)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9. 医院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2)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3)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4)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5)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6)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7)不得倾倒残液及在钢瓶之间倒气;

(8)不应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

(9)室内出现气体异味时,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10)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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