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林业部
【发布日期】1962-04-01
【所属类别】林业部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章名】通知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我国森林资源较少,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最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和毁林面积成倍增加,使森林资源受到极大破坏。这一严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制止森林火灾继续发生。凡是存在林权问题的地方,应当尽快地把林权处理好。各地的护林防火组织和行之有效的护林防火制度,应当恢复和健全起来。对进入林区的一切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教育,特别是对林区用火要严加管理。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要坚决依靠群众,切实把护林防火工作做好。

【章名】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护林防火工作,各地在一九五八年以前,做得较好,森林火灾显著减少,取得了不少经验。可是,从一九六0年以来森林火灾又逐渐增多。

森林火灾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几年来,在农村体制调整变化过程中,山权林权问题,未能妥善处理,群众护林积极性受到影响,许多地区开荒、烧垦和进山搞副业等生产用火增多,领导工作没有相应地跟上去,对生产用火缺乏管理;有些地区对保护森林重视不够,一些行之有效的护林防火制度和措施,未能坚持执行。

目前,南方和北方地区正处于护林防火的紧张阶段。特别是春耕已经开始,正值开荒、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时期,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性更大,机会更多,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严重注意。为此,根据几年来各地护林防火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各地区,特别是林区面积 较大的省、县、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应该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领导山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管理林业生产和护林防火工作。在山火季节以前,要紧密结合各项生产,把护林防火工作逐级进行布置,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遍发动群众,订立护林防火公约,采取具体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对护林防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表扬奖励。对火灾案件应该及时严肃处理。对有意毁林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

二、恢复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各省、自治区、林区的专、县、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厂矿企业等单位,应该把护林防火组织建立或健全起来,并指定专管人员,做好这一工作。要把过去国有林区的护林员、集体林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看山员,重新恢复起来,进行看山护林,并由有关的生产队或林业部门,给以合理报酬或适当补助。

在省、县等交界的林区,应该根据需要,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加强联防互助。必要时可以设立经常性的或临时性的指挥机构,以加强领导。

三、切实加强责任制度。今后哪个地区发生火灾,即由哪个地区的行政领导负责。哪个单位的人员造成火灾,即由哪个单位的行政领导负责。为了把保护森林的责任落实到基层和群众,对集体林或靠近群众的国有林,一般可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田山连管”、分片包干的护林办法。同时,在保证不破坏森林的原则下,可以准许群众在责任区内砍取烧柴、零星自用材和进行林副业生产,(注解:群众生活及林副业生产用材问题,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调动群众护林的积极性。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对历年引起森林火灾最多的烧荒和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应该严格执行用火批准制度和“几烧几不烧”等安全用火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选择当地火险较小的时期,规定烧荒用火时间,组织训练好临时烧荒专业队,按期突击烧完;个人开荒,也应该由专业队统一烧,或由生产队负责,组织换工互助,联合起来烧,以避免因个人烧荒无力控制而引起火灾。

五、认真处理林权。贯彻林业政策,是激发群众积极护林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是建立山林管理和护林责任制度的基础。因此,林权尚未处理的地区,应该根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抓紧时机,妥善进行处理,并在群众中深入细致地进行政策教育,防止各种毁林现象的发生。

以上报告,如果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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