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79)交公路字501号
【发布日期】1979-03-29
【生效日期】1979-03-29
【所属类别】交通部

关于颁发试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予以颁发试行。过去有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同时作废。各单位在试行这个办法的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试 行)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 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实验验(交工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接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 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第十条 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1.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2.路基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过坡、稳定性、压实度、过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里检查1~2处
3.路面宽度、路拱每公里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弯沉仪测定强度。
4.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一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5.检查安全设施、道斑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6.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
第十二条 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的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
第十三条 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2.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3.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4.检查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5.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 工 验 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领导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并分小组进行检查。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养护、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建设银行的代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邀请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派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要精干,不宜过于庞大。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和初验情况的汇报,并审查初验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及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材料使用、财务决算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的办法,具体要求是:
1.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以及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程应进行复查。
2.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重点抽查和复量,检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20%。
3.大桥和大型构造物应全面检查,重点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可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
4.小桥、涵洞、一般构造物、附属设施,一般路段的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其总数量的10~20%。
第二十条 需要返工或应做未做的工程,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期修竣不留尾工。如工程量较大,需增列投资时,应另案报请原批准设计文件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质量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根据初验检查和竣工验收抽查情况为优良、良好、合格;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使用,可定为不合格,并应返工重做。
优良、良好、合格的含意为:
优良——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在容许误差以内。
良好——主要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容许误差以内。
合格——工程质量基本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能符合容许误差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所验收的工程应做出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一),决定应否验收,提出对工程的使用和今后管养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财务、材料的清理工作,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经移交后,养护单位应认真养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投资的工程,其它部门投资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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