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文号】劳锅字[1979]31号
【发布日期】1979-08-01
【生效日期】1979-08-01
【所属类别】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我国原有的二氧化碳气瓶,由于历史原因,长期采用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充装系数为0.75公斤/升。这样的使用条件,所能适应的使用温度限度很低,而客观使用温度又较高,因而气瓶长期处于超压状态,曾发生过不少事故。一九六五年原劳动部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时,为了恰当地制订气瓶设计压力和充装系数,曾对装了气的气瓶,作了曝晒试验测得了太阳曝晒下的有关数据,并根据我国年气象资料做了核实。试验证明,在太阳曝晒条件下,气瓶壁温接近地面温度,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地面温度,在夏季的几个月里,都达到或超过60℃。当时,为了缓和过去不合理的情况,将二氧化碳气瓶的充装系数降低到0.66公斤/升。但是,气瓶承受的压力并未改变,因而超压问题并未提到彻底解决。按照0.66公斤/充装,在60℃的情况下,瓶内压力达到167公斤/平方厘米,气瓶仍处于超压状态,不利于安全使用。近几年,我局在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时,对二氧化碳气瓶的设计压力和充装数问题,又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国内外资料,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0年元月一日起,二氧化碳气瓶的设计压力,充装系数,外表面漆色和标志等,一律按我局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原设计压力为125公斤/每平方厘米?2?的二氧化碳气瓶规格取消。气瓶制造厂不得再以设计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2?的气瓶,当二氧化碳销售,充气单位也不准再以压力降为125公斤/平方厘米?2?的气瓶改装二氧化碳。

二、现在流通使用的原有二氧化碳气瓶,可维持现状,在继续使用过程中,逐年进行淘汰。冯装系数,外表面漆色和标志按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贮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确实做到夏季避免日光曝晒。

2 实行夏季夜间运输。

3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各地区的夏季时间,应根据当地实际气温条件确定。但一般气温达到或超过26℃时,应考虑算作夏季时间。

三、充装二氧化碳的单位,应于一九八0年元月一日前,核实原有(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2?)二氧化碳气瓶实有数量,并不得再新增加这类气瓶。

各地劳动部门在今年内,应采取切实措施,贯彻好本通知。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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