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市劳保局
【发布文号】〖80〗市劳保字第65号
【发布日期】1980-09-30
【所属类别】市劳保局

北京市关于限期安装木工平刨安全防护装置的通知

京工字〖80〗第26号

目前,木工平刨机在我市已普遍应用,但大多数无安全防护装置,因而每年因使用这种机械而刨掉手指的事故屡有发生,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我市技术交流站自一九七三年以来组织力量,对木工平刨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了革新研究,先后研制成"光电控制单层多片式防护装置"、"气辊式自动送料器"等多种型式安全防护装置,经一些单位使用证明,安全可靠性好,不妨碍操作,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设备简单,易改装,造价低,是防止木工平刨伤害事故比较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我们已在七九年九月份交流了经验.

为了防止发生职工负伤事故,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维修的木工平刨,在一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前都必须加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否则应停止使用,工人有权拒绝使用.

二、凡生产木工平刨的单位,产品出厂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否则不准出厂.

有关改装技术资料,可与市技术交流站木工机械交流队联系(电话:33.593~353).

三、各企业主管局对所属企业要进行督促检查,限期完成现有木工机械设备加装安全防护装置的任务,在技术上、措施经费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企业要把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县劳动部门.

各区、县劳动局(科)、工会对本地区厂、矿企业的改装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在一九八○年十月要组织一次检查,对发现没有防护装置的有权停止使用,对违章冒险蛮干者,应根据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