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文号】供计联字[1980]第64/582号
【发布日期】1980-11-12
【生效日期】1980-11-12
【所属类别】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销社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今年七月二十六日,总社和中国财贸工会、商业部、粮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八月二十五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二号”翻沉事故的决定后,总社又发出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对“渤海二号”翻沉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绝大多数供销社领导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比较重视,在尘毒危害的治理和解决必要的劳保用品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有些供销社的领导仍旧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工作进展不快,迄今没有采取得力措施。最近,国家劳动总局和供销总社的同志一起对北京近郊的一些农副产品、副食品调料加工厂和农药、畜产品仓库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单位尘毒浓度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计多职工疾病蔓延。据了解,河南、山东、辽宁等省对经常接触畜产品收购、加工的职工进行抽查,发现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的职工患有布氏杆菌病和炭疽病。浙江奉化县经营农药的一百七十名营业员,患手颤、舌颤、肝脾肿大、瞳孔缩小、白血球减少等症状的有五十七人,占体检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有的加工厂百分之四十的人患有肺结核、气管炎、胸膜炎等病症。有的地方常年从事肠衣加工的女职工百分之八十患有妇女病。

为了迅速扭转尘毒危害严重和职工疾病增多的状况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克服那种对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官僚主义态度,改变那种重业务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做到有措施,有检查,抓落实,抓效果,迅速扭转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各省(市、区)供销社、专区级和县级社,都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专职从事这项工作,基层社也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这项工作。各级供销社的领导都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抓点带面,扎扎实实地帮助各基层单位解决好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急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二、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这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根本途径。各地供销社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把治理尘毒危害作为企业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应根据国务院(1979)100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没有更改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中解决”的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专款专用;改善劳动条件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要主动与各级计委、经委、物资等部门联系,纳入本地区物资分配计划,安排解决。

今后,凡是新建、扩建的加工厂、农药库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作业和消除尘毒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安装,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现有的加工厂、农药库等没有采取措施的,要千方百计逐步解决。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各级供销社要根据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制定适合供销社情况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当前,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供销社所属工厂、仓库等单位凡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或者不够健全的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起来;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通过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今后,职工对那些尘毒危害严重,又无有效的防护措施,经检查能够改进而不做改进的厂房、仓库,有权向供销社领导要求改进、停产或转产,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恶果的单位,首先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四、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和发放工作。今年二月总社与商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供销社系统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的联合通知》,对供销社职工的劳保用布指标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各地供销社应贯彻执行,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商业部门联系,抓紧落实。各省社要根据“联合通知”的要求,抓紧检查督促工作,并请将贯彻落实的情况于明年初向总社写一专题报告。关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问题,总社在一九六三年转发了原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一九六四年,总社又发了关于供销社系统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发放标准问题的通知,并转发了《商业部系统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草案)》,这些文件现在仍是适用的,各地供销社应认真贯彻执行。文件中没有列入的工种,可参照套用当地现行有关规定的同等劳动条件的同工种的标准执行;不能套用的,请省(市、区)供销社与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发动职工群众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做好宣传教育,既要向职工群众说明尘毒的危害,又要讲清尘毒危害是可以认识和防止的。有的供销社不让群众知道尘毒危害,向职工群众保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近几年来,各地供销社都增加了一些新职工,缺乏系统的劳动保护教育,特别严重的是一些基层干部也缺乏劳动保护知识。因此,要有计划地对广大职工和干部进行劳动保护教育,使每个同志对自己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和工种,做到应知应会。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对“渤海二号”翻沉事故处理决定,对劳动保护作一次深入的思想教育和认真的检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切实有效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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