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81)交港监字1786号
【所属类别】交通部

关于加强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通知

(81)交港监字1786号

沿海各港务局:

......为尽快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部(78)交外字1041号文提出的“应迅速改变我国警告系统的落后现状,急取在短期内具备承担区域协调人的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航行警告管理系统,沿海各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简称警告台),具体负责航行警告工作。

二、各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台应加强管理,做好航行警告工作,并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及航行警告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拟订切实可行的建立航行警告系统三年发展的规划。

(一)天津、上海、黄埔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分台应规划:

1.具备与海岸电台的电传通信手段;

2.具备与其他航行警台台,其他分台和总台的联系手段;

3.具备海上航行安全通信指挥能力。

(二)其他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台应规划:

1.具备与海岸电台的电传通信手段;

2.具备与所在区段航行警告分台和总台的联系手段。

(三)各单位的规划应按1984年底投产使用制定,内容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从1982年开始,三年内逐年的计划。港务局尽快将规划报部经审核平衡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三、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也是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基本建设内容。为便于各单位加强对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管理,在国务院未批准公布《民用无线电航行警告管理规则》前,目前的工作暂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天津、上海、黄埔港务监督的航行警告分台负责发布我国下列沿海分区的“沿海警告”及本港辖区的“地方警告”:

天津警告分台负责:北纬35°以北我国沿海水域;

上海警告分台负责:北纬23.5°至北纬35°我国沿海水域;

黄埔警告分台负责:北纬23.5°以南我国沿海水域。

1.及时准确发布或撤销无线电航行警告;

2.办理地质、石油、军事及其他科研部门申请发布沿海警告的手续,并报警告总台审核。

3.据本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期限,审核实施时间和区域,可建议申请单位分区、分期工作;

4.定期刊印本辖区所发布的地方警告和沿海警告;

5.受理海上笨重拖带、海上作业、救捞业务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

(二)其他各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台:

1.及时准确发布或撤销本港的地方警告;

2.紧急情况下,要及时发布接近本港辖区的沿海警告;

3.办理本港或港区外地质、石油、军事及其他科研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手续,并将港区外的申请转天津或上海、黄埔警告分台处理;

4.本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期限;

5.受理笨重拖带、海上作业、救捞业务发布船舶警告的申请。

(三)各航行警告台要严肃认真地核实资料(包括海图作业),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期限36个月。

(四)广泛收集、交换其他各港的有效航行警告,以便船舶掌握。

四、为加速无线电航行警告业务工作的开展,各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台要广泛宣传世界性航行警告工作,有关内容要张贴到船上,做到航海及有关人员皆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通知附后,待部统一印制后分发在各港,再发到中、外船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通知

1981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通知

世界性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第十一航行警区已于1980年4月1日开始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条航行警告区示意图:

(二)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区域警告由区域协调人日本海上保安厅统一发布。

电台呼号、频率、播发时间如下:

呼号:JNA(东京)。频率(千赫):4276 8492 12942 17052.5 22398。时间(格林威治):0005 0405(重播)0805 1205。

(三)第十一航行警我中国沿海航行警告中国家协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发布。

(四)凡有下列情况,均须发布无线电航行警告:

1.发面浅滩或暗礁;

2.发现异常磁区或变色海水;

3.沉船、障碍物、危险物、漂流物(包括大块浮冰)的发现、清除、变动情况及其有关标志;

4.助航标志的设置、撤除、改建、移位、故障、灯质变更、漂失、复位等;

5.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设置、变动、故障、关闭等;

6.自然航道或人工维护槽的水深变化;

7.锚地、港界、禁航区、禁止捕捞区、禁止抛锚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的划定、变动或撤除;

8.罗经标、测速标、消磁场的设置或撤除;

9.石油勘探、海洋地质调查、水文测量以及水下管道、电缆(架空电缆)敷设、撤除、检修和其它的水上、水下作业;

10.钻井平台、大型浮筒的设置及撤除;

11.执行搜救、清除和防止海洋污染等作业;

12.扫海、疏浚、打捞、爆破、打桩、拔桩、起重等;

13.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带;

14.危及航行安全的演习或试验;

15.航路的规定规定或变动;

16.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事项。

(五)船舶发现上述有关涉及航行安全的海区情况变化,应迅速向区域协调人或就近港务监督报告。

(六)为保证海上安全,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按时收听区域警告或沿海航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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