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文号】(82)劳总护字1号
【发布日期】1981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5日
【所属类别】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的补充通知

我局曾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发出《关于贯彻执行“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的通知》(【81】劳总护字46号)。为了有利于这个通知的贯彻执行,特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厂矿企业治理粉尘危害工作,目前发展很不平衡,不少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还相当严重,患矽尘肺病的职工人数不但没有得到控制,而且还有发展趋势。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地控制矽尘和石棉尘的危害,制止矽肺病的发展,除了继续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有关的各项技术措施,结合工艺和设备的改革,采用新技术,进一步改善粉尘作业的劳动条件外,还必须发给工人符合标准要求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二、我局已委托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研究所防尘口罩监验站(在武汉市),根据国家公布的标准对生产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监督检验。目前已有二十个生产厂家共四十七个防尘口罩品种,经过技术监督检验,发给了生产许可证,安排了生产。

三、受委托的技术监验站,必须按GB2626-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如发现有粗制滥造者,要及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全国有关部门,停止销售。由于生产上的粗制滥造而给商业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厂负责。

四、凡有矽尘作业的企业,要按作业人数,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严禁发放纱布口罩。

五、商业部为了及时做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购销工作,正在积极组织货源,以满足用户需要,各地区劳动防护用品商店(劳动防护用品专柜)均有销售,请督促有矽尘作业的企业单位选购。

六、各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督促矽尘作业的企业,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在目前条件下,坚持经常佩戴防尘口罩是控制接触矽尘作业工人发生矽肺病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总结接尘作业工人坚持佩戴和不坚持佩戴防尘口罩的不同结果,向工人进行实际教育,使广大职工做到自觉地佩戴。对由于不认真进行教育,工人不佩戴防尘口罩,因而导致患矽肺病的职工人数继续增加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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