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82〗市劳锅字第18号
【发布日期】1982-02-01
【生效日期】1982-02-01
【所属类别】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

近日来,我市连续发生六起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现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望引起各级领导严重注意,切实采取措施,避免再发生爆炸事故.

一月十一日十二时二十五分,纺织局光明染厂一台茶炉改烧蒸汽用于取暖蒸饭,发生爆炸,飞出三十余米,砸在附近居民屋顶上,又弹落在地下;一月十一日二十时三十五分,市一轻局西郊葡萄酒厂自己设计、制造的一台提取蒸馏水的气液分离器,发生爆炸,封头飞出约四十米,落在附近的厂房顶上,几十斤重的连接管飞出四十多米,打在高压电线后落下来;一月十六日十六时二十分,市政工程局四公司二工区维修班,工人自己用钢管焊制一台用余热的热水立炉,进出水截门关死发生爆炸,把锅炉相邻的洗澡间屋顶炸塌.五分钟前还有三个女同志在洗澡,险些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一月十六日十七时五十五分,广渠门外双跃自行车修理门市部,一台直径五百五十、长九十五毫米的空压机贮气罐爆炸.气罐从纵向焊缝炸开,炸成平板后,又翻卷过来;一轻局玻璃二厂,于一月十八日七时许,一台每小时十吨蒸发量的锅炉,在用煤气温炉时,炉膛发生爆炸.造成炉体保温外部严重损坏,钢架严重变形,平台被炸断.另外,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六时十五分,化工部化工研究院,一台K4 ̄13型锅炉,因严重缺水,造成十二根天棚管下塌六百毫米,部分对流管束和后墙水冷壁管胀口松动.

造成上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单位违反热水锅炉不能改烧蒸汽锅炉的规定;有的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设计,粗制滥造锅炉、压力容器;不重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曾多次提出,热水锅炉不能改为蒸汽锅炉.为了吸取教训,从一九七九年起三年内我局曾先后发出十份有关热水锅炉事故的通报、通知,和有关部门配合召开过六次现场会,并要求各单位自制、自用压力容器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但有些单位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规定,不吸取教训,忽视安全生产,以致事故重复发生.为了防止事故再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号文件规定:自八二年二月一日起,在工业锅炉制造许可证颁发前,未经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的单位,一律不许制造工业锅炉.国家劳动总局已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还规定: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省、市劳动部门同意,并发给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才可制造压力容器.各单位制造、改造的锅炉和压力容器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二、各主管局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地进行一次对热水锅炉、热水罐、自制自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严禁把热水锅炉改装成蒸汽锅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限期改进或停用.通过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劳动局(科)要认真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各单位有严重隐患的设备,要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改进或停止其使用.

此通知请转发各基层单位(市属单位由主管局发,其他单位由各区、县劳动局(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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