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出自《注册消防工程师》
【发布日期】2015-12-01
【所属类别】出自《注册消防工程师》

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市一栋综合楼,地上20层,地下4层,建筑高度为80m,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 30万m2,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建筑主体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1000m2。该综合楼总平 面布局及周边民用建筑等相关信息如图1-11-1所示。该综合楼地下三、四层均为人防层,其平时主要 使用功能均为汽车库、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和储存可燃固体的附属库房;地下二 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展览厅、管理用房及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控制室、管理用房、电影院及商场营业厅。主 楼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大堂、咖啡厅、自助餐厅、商场营业厅和展览厅,地上二、三层主要使用功能 为儿童游乐厅、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地上四层至地上十九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地上二十层主 要使用功能为会议厅、多功能厅。裙房首层至地上六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场营业厅。该建筑按现行有 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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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建筑高度、使用用途,分析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其耐火等级。根据相 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分析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特殊房间和场所的设置等应采取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 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l000m的商店、展览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均属于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故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总平面布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 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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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 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人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 于 80m。

6)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 设施。

(三)防火分区

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 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的规定,该综合楼高层建筑主体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 烧或难燃烧装修材料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该综合楼内其他使用功能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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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房间和场所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 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 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该综合楼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儿童游乐厅、会议厅、多功 能厅、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地下商场营业厅和展览厅等特殊房间和场所的有关 设置楼层、部位及防火分隔等的防火设置要求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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