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出自《注册消防工程师》
【发布日期】2015-12-01
【所属类别】出自《注册消防工程师》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占地80hm2工厂厂区内设置储罐区,储存有正丙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环己酮、乙二醇、 二甘醇、轻柴油和丙二醇,均为钢制单盘式内浮顶储罐。罐区储存物主要理化性能见表2-25-1。

文中图片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

3)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5)建筑灭火器配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 1.3条定,正丙醇、乙醇、异丙醇储罐储存物 品闪点小于281,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正丁醇、环己酮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或等于281,但 小于601,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乙二醇、二甘醇、丙二醇和轻柴油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或等于 6〇$,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上述储存物品除环己酮、轻柴油外均为水溶性物质。

(二)泡沬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 3. 10条规定,该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 火系统。

2)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2010)第4. 1.2条、第4. 1.3条规定,水溶性甲、 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且应采用低倍数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储罐区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罐内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 余量三者之和的最大的储罐确定。

(三)消防给水系统 ,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 1.2条规定,该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 1.1条规定,储罐区室外消 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3)同一时间火灾起数。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 1.1条 第1款规定,占地面积小于100 hm2的工厂、堆场、储罐区等,且附近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 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4)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第3. 1.2条规定,应由室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 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第3. 4.2条规定,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四)灭火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5)第8. 1.9条规定,该储罐区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该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 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闪点小于60^的可燃液体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闪点大于或等于60T的液体为中危险级。应配置泡沫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 储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四、注意事项

1)储存水溶性可燃液储罐不能应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灭火。

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和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 积确定,其他形式的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的消防要求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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