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82】市劳保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82年
【生效日期】1982年
【所属类别】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对尘毒治理企业进行合格验收工作标准

自京革发【1979】130号文颁发《北京市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五年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以后,不少企业加快了尘毒治理步伐,减轻了尘毒对职工的危害,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尘毒治理工作,特对尘毒治理的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标准:

一、对全厂或指定限期治理的尘毒物,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尘毒作业点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即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特别是主要治理项目,必须解决.

二、各尘毒散发点均要有防护措施,一切通风除尘系统都必须有降尘、净化回收设施,不能将粉尘直接排入大气.

三、除尘排毒净化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净化效率始终保持最高水平.并做到与主机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考核.

四、建立日常的管理制度,巩固降尘、防毒成果.要把降尘、防毒工作列入对岗位操作工人、车间及有关科室的考核内容,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五、厂区和车间要保持整齐、清洁.

六、对尘毒作业工人,有具体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完整的健康登记和管理卡片,能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查出的病人能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望各有关局依据以上验收标准,督促检查尘毒治理企业,按市限期治理要求,加速进行治理.全厂达到六条标准经验收后,发给尘毒治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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