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商学院
【发布文号】沪商院办(2004)第162号
【发布日期】2004-11-02
【生效日期】2004-11-02
【所属类别】上海商学院

上海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普及师生员工消防知识和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属地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可根据需要,确定本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保卫部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学院、系部应确定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列入学院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整体规划;消防建设经费必须确保投入,在学院经费预算中列支,并随学院发展和规模扩大而逐步增加。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落实市教委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院安全情况,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学院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四)考核部门的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学院年度评先进、评优的评审内容;

(五)及时总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安全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要求融入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确保学院消防安全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审核消防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责任签约活动,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稳妥地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订学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积极组织演练,提高师生遭遇火灾时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完善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

(四)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按照《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好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修保养;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拟订重点部门(部位)的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在学院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疏散和灭火的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和经费使用的情况。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条 组建义务消防队,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在各学生、教工宿舍(公寓)楼、办公楼、教学楼等场所设消防安全员。自动消防系统应配备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或部位确定为防火重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体育馆、大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生、教工宿舍(公寓)、院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变配电间、锅炉房;

(六)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二条 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等组织);

(二)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 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该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部门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措施;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的,应向徐汇区、奉贤区等消防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和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属地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式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压缩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少量领取和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 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院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在院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住宿协议和院纪院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完善技防监控网,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第四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负责开展消防知识教育、组织参观消防教育基地和消防演练等活动。二级学院、系部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生的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起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院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院报(刊)、和学院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起火灾扑救为主。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 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学院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 消防档案与消防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电子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院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义务消防队、安全员名单;

(四)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五)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

(六)建筑物施工、改建、消防审核、验收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检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的演练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应急疏散预案;

(五)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制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应强化风险防范和财产保险意识,通过采用参加社会保险或局部财产投保的办法,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商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火安全规定〔沪商职院(1999)第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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