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185—2014
【发布日期】2014-01-20
【生效日期】2014-05-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与GA 185—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低值易耗品”、“经济林木”、“古树名木”、“文物建筑”和“文物建筑典型实物”5个术语,增加了“火灾损失”、“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成新率”和“人身伤亡”5个术语(见第3章,1998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人身伤亡统计内容及方法(见3.4、3.5、表1、5.3、5.4和5.5);

——增加了“统计分类”章节,给出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和“人身伤亡分类”(见第4章);

——增加了“统计要求”章节,给出了要求总则,并对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和人身伤亡人数提出了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损失物识别”章节,给出了火灾损失物一般识别方法(见第6章);

——将“计算方法”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统计方法,改名为“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1998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1998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删除了附录E和附录F(见1998年版的附录E、附录F)。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价认证中心、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 亮、王 刚、果春盛、张 欣、刘高文、江 春、王 婕、初 绽、谈 迅、连长华、阮景文、孙 渊、韩晓鹏、潘 洵、吕 东、任常兴、杨君涛、陈 也。

本标准于1998年11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火灾损失是描述火灾的重要指标,是火灾统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分析揭示火灾规律重要依据之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规定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统计方法,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损失统计的术语和定义、统计分类、统计要求、损失物识别、统计技术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起火灾损失的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和草原等场所火灾损失的统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第19号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损失  fire loss

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3.2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by fire

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之和。

3.3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direct property loss by fire

财产(不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以及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所造成的损失。

3.4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cost of fire scene operation and disposal

灭火救援费(包括: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及灾后现场清理费。

3.5 

人身伤亡  personal injury or death

在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人员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烟熏、砸压、辐射、碰撞、坠落、爆炸、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重伤和轻伤。

3.6 

重置价值  replacement cost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所需的全部费用。

3.7 

成新率  residue ratio

反映灾前建筑、设备等财产的新旧程度,即灾前财产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

3.8 

烧损率   fire loss ratio

财产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爆炸以及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等损伤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9 

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因火灾受损剩余的残存价值。

3.10 

文物建筑重建费  restoration cost for historic building

文物建筑在火灾中受损后,基于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址)、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等进行重建所需的费用。

4 统计分类

4.1 统计范围

火灾损失统计包括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4.2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分类见表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见附录A。

4.3 人身伤亡分类

人身伤亡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三类。 

5 统计要求

5.1 总则

5.1.1 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和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分类统计。

5.1.2 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

5.1.3 火灾损失应以人民币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单位为元。其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外币应按失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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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下列能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是可接受的:

a) 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b) 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c)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d) 园林主管部门设立的园林工程预算机构;

e) 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

f) 古玩珠宝评估机构;

g)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h) 保险公司;

i) 各类公估机构等。

5.1.5 应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b)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

c) 民政部门提供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d) 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据等。

5.2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5.2.1 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时,可根据现场损失物情况划分不同单元,选择相应的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进行计算。

5.2.2 对损失价值相对较小的,或统计成本大于损失的,或杂乱零散无法区分的损失物,可不分类别、不分件数进行总体估算。

5.2.3 对文物建筑、珍贵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私人珍藏品等真伪鉴别难度较大、损失价值计算较难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估;亦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统计损失物的名称、类型、数量等。

5.2.4 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如下:

a) 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工程定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

b)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

c)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d) 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按成本取值;

e) 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按进货价取值;

f) 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按市场价取值。

5.2.5 对无法统计的损失物可不做损失价值统计或仅做文字、图片描述。如:火灾湮灭的物品或因火灾烧损、烟熏、砸压、水渍等作用致使损失物无法辨认等。

5.2.6 本标准未列入的财产类别,其损失可参照类似财产统计。

5.3 火灾现场处置费

5.3.1 灭火救援费只统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中的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和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

5.3.2 灾后现场清理费只统计灾后第一次清理现场的费用。

5.4 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按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统计。

5.5 人身伤亡

5.5.1 自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烟熏、砸压、辐射、碰撞、坠落、爆炸、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应作为统计范围。

5.5.2 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结果等,进行统计。

5.5.3 重伤、轻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

6 损失物识别

6.1 直观判定

统计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通过直观辨识和清点,确定因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爆炸以及在灭火救援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受损的物品名称、数量及类别。

6.2 证据推定

借助账本、视频资料和现场痕迹等证据,结合现场调查,确定损失物名称、数量及类别。

6.3 现场核对

用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上报的损失物名称、数量及类别进行现场复核性验证。

6.4 同类比对

与相类似的对象(企业、厂房、仓库、商铺、家庭等)做参照对比,结合现场调查,确定损失物总量。

6.5 最大量判别

依据损失物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总量的原则,确定最大量;再根据现场残留痕迹,推断损失物占最大量的比例,估算出损失物数量或价值。如:库房最大库存量。

6.6 案例比照

比照相同或相似案例确定损失物总量。

7 统计技术方法

7.1 选择原则

统计技术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 

a) 有充足的财产损失申报材料支持的宜选择调查验证法(见7.2);

b) 低值易耗品、家庭物品等损失宜选择总量估算法统计(见7.3);

c) 消防装备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见7.6),其他现场处置费宜选择实际价值法(见7.4);

d) 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及装置、城市绿化等损失宜选择重置价值法(见7.5);

e) 房屋装修、汽车等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见7.6);

f) 产品商品类损失宜选择成本-残值法(见7.7);

g) 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农村堆垛等损失宜选择市值-残值法(见7.8);

h) 文物建筑损失宜选择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7.9)。

7.2 调查验证法

对受损单位(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调查验证。经验证,申报数据中主要损失物(贵重的、大件的)的名称、型号、数量、价值基本符合事实,按申报数据统计;基本不符合事实的,选择其他方法。验证方式有:

a) 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票据)复核;

b) 询问当事人、证人;

c) 现场勘验等。

7.3 总量估算法

先估算损失物灾前财产总量价值,再通过损失程度估算一个损失百分比,两者相乘结果即为这些损失物的损失值。

7.4 实际价值法

对灭火救援中损耗损毁的物品(如灭火剂、燃料、水带等)按当时当地实际价值统计;对灭火救援中调用大型设备、人力雇佣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统计。

7.5 重置价值法

重置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城市绿化以及家庭中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重置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1)。

Lr= Vr×Rr×Rd (1)

式中:

Lr ——损失额;

Vr ——重置价值;

Rr ——成新率, 按附录B的规定确定;

Rd ——烧损率, 按附录C的规定确定。

重置价值确定方法:

a) 对于在用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在当地重新建造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在建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已经投入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

b)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c) 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和家电家具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市场没有相同商品,按相类似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重置价值取其原值;

d) 城市绿化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工程预算计算。在计算城市绿化类损失时,只计算被损坏的绿化部分的重置价值,其成新率和烧损率的取值均为1。

7.6 修复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消防装备、贵重物品及家电家具等损失。修复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2)。

Lv=Cr (2)

式中:

Lv ——损失额;

Cr ——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汽车受损前价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估算价值。

7.7 成本-残值法

成本-残值法适用于计算产品类和商品类损失。成本-残值法的计算见公式(3)。

LC=C-Vc (3)

式中:

LC ——损失额;

C ——成本;

Vc ——残值。

商品的成本只计算购进价、税金、运输费、仓储费等。

7.8 市值-残值法

市值-残值法适用于计算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家具家电、农村堆垛以及家庭粮仓等损失。市值-残值法的计算见公式(4)。

Lm=M-Vc (4)

式中:

Lm ——损失额;

M ——市值;

Vc ——残值。

市场没有相同物品的,可按相类似的物品计算。图书、农村堆垛、粮食等烧损后不能再使用的,其残值视为0。

7.9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5)。

Lb=Cb×(kp+ka)×Rd (5)

式中:

Lb ——文物建筑损失;

Cb ——文物建筑重建费,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取费;

kp ——保护级别系数, 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

ka ——调节系数, 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

Rd ——烧损率, 按附录C中“砌体部分”的规定确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见表A.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成新率确定方法

B.1 成新率计算按公式 (B.1)。

Rr=k×(Lt-Yu)/ Lt×100% (B.1)

式中:

Rr ——成新率;

Lt ——总使用年限,按表B.1或表B.2取值;

Yu ——已使用年限;

k ——调整系数,通常取1,表B.2中带“*”号的物品按表B.3取值。

B.2 建筑总使用年限参考值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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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按上述方法算得的建筑类成新率小于等于2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20 %计;设备、汽车类成新率小于等于1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10 %计。

B.6 无法计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估算处理。

参 考 文 献

[1]  GB 50153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2]  全国抗震办公室主编,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

[3]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4]  CECS 252:2009,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5]  EN 1990:2002 结构设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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