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14-91
【发布日期】1991-10-25
【生效日期】1991-10-25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用调频(或调相)制、工作频率范围为 27~470MHz 单路

无线电话机(以下称消防用无线电话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

装、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企业消防队使用的无线电话机。

2.引用标准

SJ 2710 27~470NHz 调频(或调相)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技术条件

SJ 271  27~470MHz 调频(或调相)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电性能测量方法

 SJ 2712

SJ 2713

 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及其附属设备环境要求和测量方法

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及其附属设备环境要求和测量方法

3.术语

头盔式无线电话机

安装在消防员头盔上、能利用送话器自动控制收发转换的一种无线电话机。

收转发时间

 由无线电话机话筒输入音频信号开始,到控制无线电话机处于发射状态时为

止的时间间隔。

发转收时间

 对处于发射状态的无线电话机,从停止输入音频信号开始到无线电话机处于

接收状态时为止的时间间隔。

4.产品分类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按其用途分为:

a.消防用基地式无线电话机;

b.消防用固定式无线电话机;

c.消防用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

d.消防用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e.消防用袖珍式无线电话机;

f.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

5.技术要求

5.1

5.1.1


一般要求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技术

 

要求应符合 SJ 2710 中 3.1 条要求。

 

5.1.2

5.1.2.1

5.1.2.2

5.1.2.3

5.1.2.4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频率优先选用 150~167MHz、350~360MHz 或 403~470MHz。

每台至少应具有 2 个波道。

接收机应设置静噪装置。

当供电电源处于最低和最高工作电压时,其性能降低应不超过如下规定

 

的极限: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额定值变化 3dB。

b.接收机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 6dB。

c.载波频率误差应在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5.1.2.5

4h。

5.1.2.6

损害。

5.1.2.7

5.1.2.8

 

连续工作时间:按“发”3s、“收”3s、“静噪守候”54s,应能循环工作


连续发射能力:在额定载波输出功率下连续发射 3min 后性能应不遭致


保护能力:天线接口端开路和短路发射 3min 后,其性能应不遭致损害。

整机(包括接收机、发射机、电池、天线)重量不应超过 0.5kg,应能

 

安装在消防员头盔上。

 

5.2

5.2.1

 

电性能要求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电性

 

能应符合 SJ 2710 中 3.2 条要求。

 

5.2.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性能应符合表 1 规定。

6.电性能测量方法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电性

 

能测量按 SJ 2711 中各项规定进行。

 

6.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电性能测量除发射机性能第 9 项外,均应按 SJ271

 

中各项规定进行。

 

6.3

6.3.1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收发转换时间的测试。

测试仪器

 

6.3.1.1

 

音频信号发生器:频率范围 6Hz~20kHz,频率调节误差不大于 1%,输

 

出电压调节范围 0~10V,非线性失真小于 0.5%,输出阻抗 600Ω,当衰减调为最

大时剩余输出电压小于 0.3mV。

6.3.1.2 计时器:计时器 1 的计时端及停计端均由正阶跃信号触发,计时器 2 的

计时端及停计端均由负阶跃信号触发。计时误差不大于 5ms,计时范围不小于

1s,触发电压±0.5~5V。

 

6.3.1.3

 

控制器:具有将音频信号放大并转变为直流信号的功能。输出电压范围

 

0~4V,控制器在音频信号输入时输出正阶跃信号,控制器输入输出延时:不大

于 10ms。

 

6.3.1.4

 

载波检出器:具有将高频载波信号检出放大并变换为直流信号的功能。

 

输出电压范围 0~4V,载波检出在载波输入中断时输出负阶跃信号。载波输出器

延时不大于 10ms。

3.jpg


6.3.2.2

发转收时间测试方法

 

a.测试电路如下图所示。

b.调整音频信号发生器,使输出信号频率为 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载波检

出器的输出达到规定值。

c.断开开关 K,控制器输出信号触发计时器 2 计时端开始计时。

d.头盔台停发时,计时器 2 停计端得到信号停止计时。

e.按上述方法连续测量三次,平均值为发转收时间

5.jpg

7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7.1标准试验条件应符合 SJ 2710 中第 2.2 条规定。

7.2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应

符合 SJ 2710 中第 5 章规定。

7.3消防用便携式、袖珍式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环境要求除应符合 SJ 2710 第

5 章规定外,其主机(接收机和发射机)应符合 SJ 2712 中第 1.2.3 条(淋雨试验)

和第 1.3.1 条(砂尘试验)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SJ 2712 中 3.11 和 3.13 项要求进

行。

7.4高温冲击试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 70±5℃、0.5h 的条件下,机壳及附GA 14—91件(耳机、话筒和连接线等)应无损伤,其性能应满足 5.1.2.4 条的要求。

8检验规则

8.1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检验

规则应符合 SJ 2710 中第 6 章规定。

8.2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进行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检验时,必须遵守 SJ 2713 规定。

8.3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交收试验的逐个检

验和抽样检验以及例行试验应按表 2 项目进行。

8.4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应按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后还应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进行个别项目的检验和认可,检验和认可的项目如表 3。

8.5合格判据

经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并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对特殊项目检验合

格后,方可作为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合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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