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180-1998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1998-10-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轻便消防水龙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轻便消防水龙的结构特点和技术特性,参考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分析和经过验证试验后形成的。

本标准为轻便消防水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

全国统一的技术依据和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轻便消防水龙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泰克新利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万明、迟立发、艾红新、王舒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消防水龙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轻便消防水龙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7-81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直径 1~355 mm)

 GB 1048-90 管道元件公称压力

 GB/T 1804-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3192-82 高强度铝合金挤压棒

 GB 3452.1-92 液压气动用 O 型橡胶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

 GB 3452.2-87 O 型橡胶密封圈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GB 6246-8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2672-9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

 HG 4-329-66 环状密封橡胶制品

 ZBY 222-84 热空气老化试验箱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轻便消防水龙 portable hose assemblies

 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4 轻便消防水龙型号及基本参数

4.1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轻便消防水龙产品型号由类、特征代号、主参数及箱体型式代号等组成,其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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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箱体时,其箱体型式一项应省略。

4.2 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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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水带

5.1.1 水带编织层、衬里(或覆盖层)的加工及表面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6246-86 中 1.1 和 1.2 的要求。水带内径的公称尺寸及公差、水带标准长度及公差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5.1.2 水带单位长度重量不得超过 180 g/m。

5.1.3 水带的额定工作压力、试验压力、爆破压力应分别不低于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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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在额定的工作压力下,水带的轴向延伸率、直径膨胀率均不得大于 5%;在额定工作压力下,沿水流方向看,水带不得产生逆时针扭转;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其扭转度不得大于 200°/m。

5.1.5 水带的可弯曲性,在 0.3MPa 的水压下,将水带弯成外侧半径 250 mm 的圆弧,其弯曲部分的内侧应无明显的折皱。

5.1.6 水带的粘附性要求、耐低温度要求及衬里的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均应符合GB 6246-86 中 1.10、1.11 和 1.12 的要求。

5.2 接口和水枪

5.2.1 接中和水枪的外观质量

 接口和水枪各表面应光洁,无伤痕、裂纹和孔眼,螺纹部件无损牙,接口与水带连接部位的锐角应倒钝,铝合金制件表面做阳极氧化处理。

5.2.2 接口和水枪的螺纹及机加工要求

 普通螺纹公差应符合 GB 197 中内螺纹 7H 级、外螺纹 8 g 级的规定,圆柱管螺纹为 3 级。机加工未注公差的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 GB/T 1804 中 m 级(中等级)精度要求。

5.2.3 接口和水枪的密封性能

 接口按 6.2.3.1、水枪按 6.2.3.2 的试验方法以 0.3MPa 的水压进行密封性试验。试验时,接口和水枪的各部位均不应有泄漏。

5.2.4 接口和水枪的水压强度

 接口按 6.2.4.1、水枪按 6.2.4.2 的试验方法以 0.4 MPa 的水压进行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后,接口和水枪的各部位均不应产生破裂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残余变形。

5.2.5 接口和水枪的抗跌落性

 接口和水枪按 6.2.5 的试验方法于离地面 1.5 m 高处做跌落试验。试验后,接口和水枪不应有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与变形。

5.2.6 接口和水枪的抗热空气老化

 接口和水枪按 6.2.6 的试验方法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后,接口和水枪不应有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及变形。此后,还应进行 6.2.3 和 6.2.4 的密封性和强度试验,并应分别满足 5.2.3 和 5.2.4 的要求。

5.2.7 接口和水枪的操作力矩

 按 6.2.7 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接口的操作力矩应在 0.5~2.5 N·m 范围内;

水枪的操作力矩应在 3~8 N·m 范围内。

5.2.8 接口和水枪体的材料

 接口和水枪体的材料应符合 GB 12672 中优级品的要求。

5.2.9 水枪阀芯材料

 水枪中阀芯的材料应符合 GB 3192 要求。

5.2.10 密封配件

 接口和水枪中所用的 O 型密封圈和密封胶圈应符合 GB 3452.1、GB 3452.2及 HG 4-329-66 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5.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及装配后的要求

5.3.1 装配

 在装配时,各部件连接处应合理到位,不得有卡阻、别劲及装配创伤。

5.3.2 密封性

 装配后的轻便消防水龙应充以 0.3MPa 的水压,按 6.3.2 的试验方法进行密封性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得松脱;接口、水带、水枪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3.3 喷射性能

 轻便消防水龙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其喷射性能参数应满足表 1 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水带

6.1.1 用目视检查水带的加工和外观质量要求。

 水带内径的检测应符合 GB 6246-86 中 2.1 条规格为 25mm 的检验方法规定。

6.1.2 水带单位长度重量的检验应符合 GB 6246-86 中 2.2 条检验方法规定。

6.1.3 试验压力与爆破压力

 取一段 1.20m 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连接,另一端用带有排气阀的密封装置封闭。保持试样平直,向试样内注水并排净空气,关闭排气阀。以 0.05~0.1MPa/min 的速率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5 min,试样不得渗漏。然后仍按该速率升压至试样爆破,其值不得低于 5.1.3 中表 2 所规定的爆破压力值。水压试验台工作压力不低于 1.50MPa,且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试验过程中不阻碍试样的自由延伸。试验台应有稳压装置,其稳压精度为±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0 级。

6.1.4 延伸率,膨胀率及扭转度试验

 取一段 15.0 m 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连接,另一端固定在专用夹具上,注水并排净空气,升压至 0.1MPa,测定此时的试样长度、两端及中间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及试样尾端的扭转角。然后均匀升压至表 2 规定的额定工作压力,测定此时的试样长度、相应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及试样尾端的扭转角,并观察其扭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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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台其有效长度不小于 16.0 m,其工作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试验台应有稳压装置,其稳压精度为±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0 级。试验结果应满足 5.1.4 的要求。

6.1.5 可弯曲性试验

6.1.4 的试验结束后,将原试样装夹在弯曲试验装置上,注水并排净空气,

关闭排气阀,均匀升压至 0.3MPa。试验结果应满足 5.1.5 的要求。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6246-86 中 2.5 条的规定,其中试验压力为0.3MPa。

6.1.6 水带的粘附性试验、耐低温性能试验、衬里的物理机械性能试验三项,其试验方法、试验装置均应分别符合 GB 6246-86 中 2.6、2.7、2.8 的规定,其中试验压力采用表 2 的规定值。

 试验结果应满足 5.1.6 的要求。

6.2 接口和水枪

6.2.1 接口和水枪外观质量的检查

 目视接口和水枪的外观质量,结果应满足 5.2.1 的要求。

6.2.2 接口和水枪螺纹及机加工的检验

 用螺纹规检验螺纹,量具精度不低于被检部件螺纹的精度;用通用量具检验其线性尺寸,量具精度不低于 0.02 mm,结果应满足技术图纸及 5.2.2 的要求。

6.2.3 接口和水枪的密封性试验

6.2.3.1 接口的密封性试验

 将接口成对连接后,装夹于试验装置上,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升压至0.3MPa,保压 2min,结果应满足 5.2.3 的要求。水压试验装置的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 0.8MPa,稳压精度为±2%,装置中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50 级。

6.2.3.2 水枪的密封性试验

 将水枪的进水端与水压试验装置连接,关闭水枪开关,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升压至 0.3MPa 后,保压 2 min,结果应满足 5.2.3 的要求。

 试验装置同 6.2.3.1。

6.2.4 接口和水枪的强度试验

6.2.4.1 接口的强度试验

 试验方法同 6.2.3.1,压力升至 0.4MPa,结果应满足 5.2.4 的要求。

6.2.4.2 水枪的强度试验

 试验方法同 6.2.3.2,压力升至 0.4MPa,结果应满足 5.2.4 的要求。强度和密封性试验均在 6.2.3.1 中规定的试验装置上进行。

6.2.5 接口和水枪的跌落试验

 接口:内扣式接口为扣爪向下位置;

 连接好的螺纹式接口为轴线水平位置。

 水枪:喷嘴向上、喷嘴向下、轴线水平三个位置。

 从离地面 1.50m±0.1m 高处(均从最低点算起)在不受外力情况下,自由跌

落到水泥地面上,每个位置坠落两次。

 水泥地面为 10cm 厚 300 级的钢筋混凝土板(或基座),结果应满足 5.2.5 的

要求。

6.2.6 接口和水枪的热空气老化试验

 将接口和水枪置于热空气老化试验箱内的试样架上,试样与箱壁之间距离不小于 70mm,箱内温度 70℃,试验 168h。此后,在常温下放置 4h,再进行 6.2.3和 6.2.4 的试验。热空气老化试验箱应符合 ZBY 222 的要求,温度波动度±2℃,温度不均匀

性不大于 5%。

 结果应满足 5.2.6 的要求。

6.2.7 接口和水枪操作力矩试验

6.2.7.1 接口解脱力矩试验

 将成对连接的接口装夹在试验装置上,不施加轴向力,均匀、缓慢地旋转一个接口,测定解脱过程中的最大力矩;重复三次,其算术平均值即为操作力矩。

 结果应满足 5.2.7 的要求。

 测量装置为标准测力计,允许测量误差:±0.5N·m。

6.2.7.2 水枪开启力矩试验

 将水枪与喷射试验装置连接,关闭水枪,将水压升至最大工作压力;不施加轴向力,均匀、缓慢旋转水枪开关,直至完全开启,测定开启过程中的最大力矩;重复三次,其算术平均值即为操作力矩。

 结果应满足 5.2.7 的要求。

 测量装置同 6.2.7.1。

6.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后的检验与试验

6.3.1 对装配后的轻便消防水龙进行目视检查,对各连接进行操作检验。结果应满足 5.3.1 的要求。

6.3.2 密封性试验

 将试样 LQ10 轻便消防水龙的入口端与水压试验装置连接,关闭水枪开关,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加压至 0.3MPa,保压 2 min。

结果应满足 5.3.2 的要求。

试验装置同 6.2.3.1。

6.3.3 喷射性能试验

6.3.3.1 试验准备

 将试样 LQ10 轻便消防水龙的入口端与水压试验装置连接,将水枪置于喷射架上,并使水枪轴线与水平线成仰角 30°±1°,其出口端中心至地面高度为 1 m±0.01 m,顺风向布置,风速小于 3 m/s。

6.3.3.2 射程与流量测试

 a. 直流射程与流量测试 在水枪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一列尺寸规格相同且接水口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为在表 1 上规定的直流射程值的 0.7~1.3 倍之间,容器中心距为 0.5 m。启动水泵,当轻便消防水龙入口压力达到 0.25MPa 额定工作压力且喷射稳定后,连续向接水容器方向喷射30s,接水最多的容器中心至喷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投影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为直流射程。流量值从试验装置上的流量计上读得。

 b. 喷雾射程与流量测试 在水枪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三列尺寸规格相同且接水口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为在表 1 上规定的喷雾射程值的 0.7~1.3 倍之间,容器中心距为 0.5 m。调节水枪,使喷雾角为 30°,其喷射过程及喷射时间与直流射程和流量测试方法相同。比较各排三个接水容器接水量之和的大小,喷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点到接水量之和最大的那排容器中心的直线距离即为喷雾射程,其流量值从试验装置上的流量计上读得。

6.3.3.3 喷雾角的测量

 将量角规的两边分别与水枪喷嘴后的喷雾边缘重合即可测得喷雾角。

6.3.3.4 试验装置要求

 喷射试验装置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 0.8MPa,稳定精度为±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50 级,流量测量精度不低于±2%。

 试验所测得的直流射程、直流流量、喷雾射程、喷雾流量以及喷雾角均应符合表 1 中相应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轻便消防水龙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须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正式生产二年或累计生产的产品过 30 000 套时;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制造中应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标准的规定。

7.2.2 批量生产的产品,积至数量为 500 套时进行抽查检验,将抽取的样品按本标准的 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 各条进行抽检。

7.3 抽样

7.3.1 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每种 5 件。

7.3.2 出厂检验以每 500 套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为每种 10 件;不足 500套时,亦应抽取每种 10 件。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当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合格

时,该产品为合格品。

7.4.2 出厂检验

7.4.2.1 将抽取样品按本标准的 6.1.1、6.1.3、6.1.6、6.2.1、6.2.2、6.2.3、6.2.4、

6.2.7、6.3 各条进行检验和试验,各条都合格时,该批产品即为合格品。

7.4.2.2 在执行本标准 7.4.2.1 过程中,其中 6.1.1、6.2.1、6.2.2、6.2.7 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8.1.1 每件轻便消防水龙的水带必须在端部的一侧印上不易脱落的下列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设计工作压力、生产厂名(或商标)、产品标准号。

8.1.2 在接口和水枪的显著位置应做永久性的标志,其内容为:产品型号、商标

(或生产厂名)、批号。

8.2 包装

8.2.1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装袋(或箱)上应

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等。

8.2.2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8.3 运输

 在运输时应防止重压、曝晒及雨雪淋袭。

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处并应与热源隔离,应远离有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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