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7- 2004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2004-10-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消防手套

前言

 本标准的 6,9. 1. 1,9. 1.2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对 应于 国际标 准 ISO 15383-2001《消防手套一实验室 测试方 法和性能要 求》,与ISO 15383-2001的一致性的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国家标准的表述;热防护性能采用了NFPA 1971-200。的试验方法;耐切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有所不同。

本标准代替 GA 7-1991《消防手套》

本标准与GA 7-199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 取消了分类,增加了规格;

— 取消了重量要求;

— 在结构上有全面改进,用多层组合结构替代原先的里外双层结构,本标准中手套主要有外层、防水层、隔热层、衬里组成;

— 增加了热防护性能、耐热性能、耐磨性能、耐撕破性能、标签要求、防化性能、穿戴性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 / SC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光、徐兰娣、凌新亮、顾钟红、马皎皎。


引 言

 本标准规定了具有不同性能要求的三类手套。第一类手套的性能等级最低,评定这类手套的依据部分是根据野外灭火的某些要求。第二类手套的性能为中等,其性能要求部分是依据欧洲标准EN 659。第三类手套的性能等级最高,其性能要求采用的是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1971。除阻燃和人体工效要求外,对所有的性能要求都确定了三个等级。在某些情况下,有两个等级的性能要求相同。

 本标准并不限制用户或制造商高于这些最低要求的权利。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手套的定义、设计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时穿戴的手套。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高风险场合下进行特殊消防作业时使用的专用手套,也不适用于化学、生物、电气以及电磁、核辐射等危险场所。

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917.3-1997 纺织 品 织物撕破性能 第 3部分:梯形试样撕破强力的测定 (eqvISO 9073-4:1989)

 GB/T4744-1997 纺织织物 抗渗水性测定 静水压试验(eqv ISO 811:1981)

 GB/T 5455-1997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neq JIS 1091:1992)

 GB 6529-1986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neq ISO 139:1973)

 GB/T 8629-2001 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eqv ISO/FDIS 6330:2000)

 GB 12624-199。 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089-2003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耐磨性的测定 马丁代尔法(eqv ISO/DIS 5470-2:1999)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铬(砚)的检验方法 分光光度法

3术 语 和 定 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消防手套(以T简称手套) protective gloves for firefighters对消防员的手和腕部进行防护用的手套。

3.2

手套本体 glove body

手套中指尖至超过腕关节 25 mm的部分

袖 筒 cuff

手套中覆盖手臂的筒状部分。

防水层 moisture barrier

手套中用于阻止水向隔热层渗透的部分。

3.5

隔热层 thermal barrier

手套中用于提供隔热保护的部分。

衬里 innermost lining

手套本体中与穿戴者皮肤接触的最内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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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层 outer material

制作手套所用的最外层材料。

4 设 计 要 求

4.飞 组 合 结构

 手套应用符合本标准性能要求的外层、防水层、隔热层、衬里等部分组合制成。这些组合部分的材料可以是连续的或拼接的单层,也可以是连续的或拼接的多层。

4.2 手套本体长度

 手套本体的长度应环形延伸,并应超出腕关节不少于25 mm.

4.3 袖 筒

 手套允许有袖筒。带有袖筒的手套,在满足 4. 2规定的前提下,其袖筒的长度应不小于 50 mm,

4.4 手套尺寸

4.4 1 尺 寸

 手套规格至少为 6种。制造商应按 4.4.2的规定,指明手周长的范围以及每种规格手套的穿戴者的手长。本标准不规定标准尺码。

 注:允许制造商为用户选择适 当规格 的手套提供帮助 .

4.4.2 手的大小

 选择适当手套如图1所示,手的大小应由两个尺寸构成,即手的周长及手的长度。对手周长的测量应将右手手指合拢,拇指向外充分伸展,用皮尺在手掌骨关节(虎Q向手指方向 20 mm)处围绕一周 ,测量周长.即为手的周长,精确到1 mm。对手长度的测量应将右手掌心向下,手指合拢,手与手臂成一直线放在纸上,拇指向外充分伸展,在手的中指尖处于纸上作一记号.在拇指根部与腕部的接合处作一记号,测量两点间的直线距离a,如图 1所示,即为手的长度,精确到 1 mm,测量方法如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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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手套尺码的标志

 手套标签上应标出手套尺码。制造商还应向最终用户说明如何用手长和周长来确定尺码。

4.5 手套皮革中铬(Vi)的含f

 按 SN 0704-1997进行试验时,制作手套所用的皮革中铬(41)的含量应小于 10 mg/kg.

4.6 其他设计要求

4.6. 1 手套的设计应能保证限制杂质进人手套口。

4.6.2 手套应与所穿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袖口配套。

4.6.3 任 何 标 签 和 附件 都 不 应 对 手 套 的 性 能 带 来 不 利 影 响或 对 戴 手 套 者 造 成 危 害 。

5 试样预处理

5. 1 洗涤干燥

 当规定预处理作为试验程序或性能要求的一部分时,则应对试样进行五次洗涤和五次干燥循环。

按 GB/T 8629-2001中程序 2A规定的方法进行洗涤,然后按程序 E规定的方法进行干燥。需采用总

计五次洗涤干燥循环。不得使用洗衣袋。

5.2 干 燥 处 理

 手套和试样应在温度为(2。土2)0C、相对湿度为(65士5)%的条件下,按 GB 6529-1986的规定,至

少 进 行 24 h的 状 态 调 节 。

 试验应在状态调节后5 min内进行。

 注 :在经洗涤 预处 理后的某些情况下 可采取这种状态调节 ,以保证 手套在试验前完全达到干燥。

5.3 湿态调节

 将手套或试样完全浸人温度为(20+2)℃的水中,保持 2 min,进行状态调节。如使用手套,则手套

在浸水前应先注水。

 手套或试样从水中取出,使手指向下垂直悬挂 5 min,在试样的上方和下方加上吸水纸,施加3. 5 kPa的压力,保持 20 min,试验应在状态调节后5 min内进行

6 性 能 要 求

6.T 一 般 要 求

 所有手套应符合阻燃和人体工效的要求,根据手套应符合的任何其他性能的最低要求,将其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手套不得同时归入不同的性能类别。

6.2 温度要求

6.2. 1 阻燃性能

 先按 5.1的规定预处理,再按 5.2的规定预处理后,手套和袖筒外层和隔热层材料的损毁长度不应大于 100 mm,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 2.0 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衬里材料不应有熔融、滴 落 现 象 。

6.2.2 整体热防护性能

6.2.2. 1 手套本体组合材料按以下规定预处理后,其热防护能力(TPP值)应符合表 1的规定。

 a) 按 5. 2的规定预处理;

 b) 先按 5. 1的规定预处理,再按 5. 2的规定预处理。

6.2.2.2 手套袖筒部分组合材料按 6. 2. 2. 1的规定预处理后,其热防护能力(TPP值)不应小于20.0 ca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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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握 紧 性 能

 按5. 1的规定预处理后,按附录 F进行试验时,戴手套与未戴手套的拉重力比不应小于 80%.

6.5.3 穿戴性能

 按5.1的规定预处理后,按附录 G进行试验时,手套的穿戴时间不应超过 25 s,

7 试 验 方 法

7. 1 阻 燃 性 能 试 验

 阻燃试验方法按 GB/T 5455-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 2. 1的规定。

7.2 整体热防护性能试验

 热防护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A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 2. 2的规定。

7.3 耐热性能试验

 耐热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 B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2.3的规定

7.4 耐 磨 性 能试 验

 耐磨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9089-2003,其结果应符合 6.3.1的规定。

7.5 耐切割性能试验

 耐切割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 C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 3. 2的规定。

7.6 耐撕破性能试验

 撕破强力试验方法按 GB/T 3917. 3-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3.3的规定。

7.7 耐 机 械 刺 穿性 能 试 验

 耐机械刺穿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12624-199。进行,其结果应符合6. 3. 4的规定。

7.8 标签清晰度检验

 手套按 5. 1的规定洗涤、干燥后,从烘干机中取出,将手套置于光照度为 1 000 lx的环境下,选择视力或矫正视力为 1.0以上的试验人员,距手套标签 300 mm处进行 目测,其结果应符合6. 3. 5的规定。

7.9 防水性能试验

 手套防水层的耐静水压试验方法按 GB/T 4744-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4. 1的规定。

7.10 防化性能试验

 手套防化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D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4.2的规定。

7. 11 整体防水性能试验

 手套整体防水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E进行,其结果应符合6.4.3的规定。

7. 12 灵巧性能试验

 手套按5. 1的规定预处理后,试验人员戴试样手套取物,在 30 s时间内,捏紧拳 10次做灵巧性能试验 将5根经研磨后的不锈钢试棒置于一块平整表面上.试棒长度为 40 mm,直径分别为 5 mm,6.5 mm,8 mm,9.5 mm,11 mm。选择其手的尺寸符合手套规格的试验人员戴好手套,不使用辅具,在食指和拇指间范围内的拾取试棒。受试人员先后对每根试棒拾取 3次,每根试棒的拾取时间需在 30 s内,无多余的手指动作。其结果应符合 6. 5. 1的规定。

7. 13 握紧性能试验

 手套握紧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F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6.5.2的规定。

7.14 穿戴性能试验

 手 套 穿 戴 性 能 试 聪 方 法 按 附 录 G 讲 行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6.5.3的规 定 。

8 检 验 规 则

试 样 要 求

确定符合第 4章规定的设计要求的检查应在整个手套上进行。确定材料和附件符合第 6章规定要求的试验应在从手套上取出的试样上进行 ,如果无法从手套上取出相关试验所需尺寸的试样,允许使用与实际手套的材料和附件相一致的试样。在所有表面试验中,最外层的表面都应外露。

8.2 分析准则

 在包括测量在内的所有试验中,合格评定均应根据平均值。

8.3 检 验

 手套的检验分为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 1 材料检验

8.3. 1. 1 材料检验应包含手套每层材料。

8.3.1.2 外层材料检验按每批进厂数量抽检,每 2 000 m为一批次。随机抽样 2 m,按表 10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8.3.2 出厂检验

8.3.2. 1 手套应按表 10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2 出厂检验每 1 000副为一批次,不足 1 00。副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 3件样品,按表

10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检验进行加倍抽样,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 。

8.3.3 型式检验

8.3.3. 1 型式检验按表 10的规定项目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 5副手套。

8.3.3. 3 型式检验按表 10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按表 11进行。

8.3. 3.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 A类不合格;

 b) 出现不少于二个 B类不合格;

 c) 出现一个 B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不少于二个 c类不合格;

 d) 出现不少于三个 c类不合格。

8. 3.3.5 型式检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产品应停止生产和销售,由生产商采取有效措施,直到型式检验

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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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标 志 、生 产 商 提 供 的信 息

9. 1 标 志

9.1.1 每副手套应有永久性的标签,标签上应提供图 2中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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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生产商提供的信息

 手套的生产商应为每副手套提供下列说明:

 a) 生产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商标和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所用材料类型和商业名称;

 d) 清洗的说明;

 e) 储藏和保养;

 f) 安全注意事项;

 14) 运输包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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