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39.7 -94
【发布日期】 1994-06-20
【生效日期】1995-05-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供水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消防车(简称供水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417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B 787 汽车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 T50 005 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型号

3.1 供水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GB 9417 和 ZB T50 005 的规定。

3.2 供水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以水总装载质量(kg)除以 100 表示,当水装载量不小于 10 000 kg 时,允许用三位数。

3.3 供水车产品型号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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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标记示例:

长春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供水车总质量为 13000kg,水的装载量为 7000kg,其型号为:CX5130GXFGS70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4.1.1 供水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供水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 GB 6244 的规定。

4.1.3 供水车的消防泵、功率输出装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供水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的规定。

4.2 整车

4.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5.4 条规定进行。

4.2.2 供水车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批。

4.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供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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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乘员数

供水车的乘员数宜不多于 3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kg 计。

4.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供水车的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 GB 7956 第 2.1.3.1 条规定。

4.2.6 制动性能

4.2.6.1 供水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第 4.13 条规定,试验方法按 5.5.1条规定进行。

4.2.6.2 供水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5.5.2 条规定进行。

4.2.7 防雨密封性能

供水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1.5 条的规定。

4.2.8 可靠性

供水车的可靠性应符合 GB 7956 第 2.1.6 条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 5.6条规定进行。

4.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室内噪声级不大于 85dB(A)。试验方法按 5.7 条的规定进行。

4.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4.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内外表面应光洁。

4.2.10.2 焊接件应符合 JB/ZQ 3011 有关规定。

4.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4.2.10.4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4.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做其他防腐蚀处理。

4.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的规定。

4.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 1000×1000mm 2 的范围内不大于 4mm;在 500×500mm 2 的范围内不大于 3mm。

4.2.10.8 泵室、水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 6mm。测量方法按 5.8 条的规定进行。

4.2.11 表面质量要求

4.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需做防腐蚀处理。

4.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 GB 3181 的 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涂层质量应符合 JB/Z 111 的规定。

4.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件不允许有油漆。

4.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4.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 GB 7956 第 2.1.7 条的规定。

4.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 GB 7258 第 9.9 条的规定。

b. 油箱容量须满足供水车续驶里程大于 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4.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 300mm以上,排气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4.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 GB 7956 第 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4.3.5 功率输出装置优先采用夹心式。

4.4 车厢

4.4.1 供水车一般不设消防员室,但可设泵室,如设泵室则应保证水泵维修方便。

4.4.2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4.4.3 器材箱应能合理的安放所配备器材。器材应装卡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4.4.4 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动启闭,门缝应平直均匀。

b. 绞链门应有限位器。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 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不应小于 1750mm(距地面高度)。

4.4.5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可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4.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4.5.1 消防泵

4.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 GB 6245 的规定。

4.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 A(参考件)。

4.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4.5.2 水路系统

4.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2.1.1、2.2.4~2.2.7 条的规定。

4.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须在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两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4.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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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 GB 6969 的规定。

4.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5 倍,试验方法按 5.9 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4.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1 倍,试验方法按 5.10 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出现渗漏。

4.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4.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4.5.3 磨合期内的水力性能磨合期的供水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 B(参考件)。

4.5.4 水罐

4.5.4.1 水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4.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 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 5.11 条规定进行。

4.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低部须设置排污口;罐内应设防荡隔板。

4.5.4.4 罐顶部须设人孔,口径不小于 400 mm。

4.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L 时为±2%;容量在 12 000 L以内的,容量每减少 1000 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 0.1%。

4.5.4.6 水罐须设注水装置。

4.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4.6.1 水路系统的各操纵手柄均应有操作指示牌。

4.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操纵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4.6.3 供水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 2.5 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 2.5 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罐水位指示器。

4.6.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4.7 电气系统

4.7.1 供水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 1.4 倍。

4.7.2 牌照灯座应符合 GB 4785 第 19 条规定。

4.7.3 供水车应设全方位的火场照明灯。

4.7.4 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4.7.5 供水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 GB 8108规定。

4.7.6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根导线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4.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4.8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4.8.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4.8.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8.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4.8.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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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按 ZB T50 003 第二条的规定。

5.2 整车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及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 4.2.10、4.2.11、4.3、4.4、4.5.2.2、4.5.2.7、4.6、4.7、4.8 条的规定。

5.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7956 第 3 章规定进行,其中 3.2.5、3.4、3.7、3.12~3.20 条除外,其结果符合 4.2.3、4.2.5、4.2.7、4.3.1、4.3.4、4.5.2.1 条的规定。

5.4 运行安全试验

按 GB 7258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4.2.1 条规定。

5.5 制动性能试验

5.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JB 3689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2.6.1条的规定。

5.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JB 4020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2.6.2条的规定。

5.6 可靠性试验

按 GB 7956 第 3.6 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 4 的规定,结果应符合 4.2.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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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 GB 1496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4.2.9 条的规定。

5.8 泵室、水罐对底盘纵向中心面的测量按 GB/T 12673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4.2.10.8 条的规定。

5.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 3 min,结果应符合 4.5.2.5 条的规定。

5.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水口阀门,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 3 min,结果应符合 4.5.2.6 条的规定。

5.11 水罐渗漏检查

关闭水罐各出入口,将水注满,在注水口或其他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至规定值后,保持 3 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 4.5.4.2 条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

6.1.1 定型检验

6.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6.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 ZB T50 001 第 2.2 和 2.3 条的规定。

6.1.1.3 定型程序按 ZB T50 001 第 3 章的规定。

6.1.2 定期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

a. 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两年。

6.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6.1.3 出厂检验

供水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6.2 检验项目

供水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 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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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牌

7.1.1.1 产品的标牌形状和尺寸应符合 JB 787 的规定。

7.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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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消防泵流量;

c. 水罐容量;

d. 出厂编号;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厂名。

7.2 包装

7.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 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7.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7.2.3 外露镀铬件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7.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负极接头。

7.3 运输

7.3.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中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7.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7.4 贮存

供水车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8 质量保证

8.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拆检。

8.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录 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

(参考件)

A1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 60%;柴油机不大于 65%。

A2 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 1.2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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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供水消防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参考件)

B1 供水消防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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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供水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

B2.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试验方法按 GB 7956 第3.8 和 3.9 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B2.2 消防泵流量及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B2.2.1 将供水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 3 m (滤水器须完全沉没在水中)在供水车出水口与水枪(或流量计)之间用 5 m 长有衬里的水带连接,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

B2.2.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温度的测量用温度计;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

B2.2.3 启动消防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水口阀门开启度,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 30 min ,试验过程不得间断,其结果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宝鸡消防器材厂、山东临沂生建机械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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