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87-94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01日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

1.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刨花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作为防火装修和隔断用的防火刨花板,用于其他场合的防火刨花板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4897 刨花板 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GB 8624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3.术语

防火刨花板: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制成的刨花材料(如木材刨花、木屑、亚麻屑、甘蔗渣等)为原料,施加粘结剂、阻燃剂和辅料经压制成型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板材。

4 产品分类与代号

4.1 品种

4.1.1 按防火性能分为一级防火性能(代号F1)和二级防火性能(代号F2)两种。

4.1.2 按表面状况分为饰面刨花板和未饰面刨花板两种,未饰面刨花板分为砂光刨花板和未砂光刨花板。

4.2 规格尺寸

4.2.1 长度

    长度为915、1220、1830、2000和2440mm。

4.2.2 宽度

    宽度为915、1000和1220mm。

4.2.3 厚度

    厚度为6、8、10、12、14、16、19、22、25和30mm等。

    注:经供需双方商定可生产其他规格的尺寸,但技术要求应符合第5章规定。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防火性能代号、规格尺寸及本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

    防火性能为一级,板长×板宽×板厚为1220mm×915mm×16mm的防火刨花板:

    防火刨花板F1 1220×915×16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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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5.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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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尺寸偏差允许值

5.3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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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注:以水泥做粘结剂或高密度的防火刨花板,密度可不测。

5.4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应符合表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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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防火性能指标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在明亮处,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卡尺及目测检查每张板材的质量,精确至0.1mm,测试结果应符合表1要求。

6.2 厚度偏差

    用千分尺或板厚测定仪测量每张板材八个测点上的厚度,其中四个测点位于板材四角距相邻两棱边各25mm处,另四个测点位于长、宽边中心距棱边25mm处,精确至0.1mm。记录每个测点的厚度值并计算厚度偏差,其最大厚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3 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每张板材的长度和宽度,长度在板材宽边中心部测量,宽度在板材长边中心部测量,精确至1mm。记录长度值和宽度值,并计算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其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4 边缘不直度

    用钢卷尺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测量板边与钢卷尺侧边之间的最大偏差,精确至0.5mm。板的四边都要测量,最大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5 两对角线之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两对角线长度,精确至1mm,计算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要求

6.6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的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对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分别测量两对角线上的最大弦高,精确至0.5mm记录弦高值,最大弦高与对角线之比为翘曲度,应符合表2要求。

6.7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按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前试件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含水率除外),即间隔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质量差不超过0.1g或试件质量的0.1%,试验结果以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应符合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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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6.8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按表6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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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防火刨花板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5.1条、5.2条和5.3条的全部项目及5.4条的氧指数。

7.1.2 型式检验

7.1.2.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从每批中随即抽取6张板材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7.2.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6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图1、图2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氧指数检验。

7.2.3 型式检验除按7.2.2 条要求抽样检验外,应从一组试样中另行抽取3~5张板材,按图3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板材的具体抽取数量应足以截取20块尺寸为1000mm×190mm的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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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注:试件边、角平直,长、宽允许误差为±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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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试件截取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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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mm

注:h—板材公称厚度。 图2 A样的试件制作图

10.png    

单位:mm

注:n—可截取的整数块。 图3  试件截取图(b)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规定的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或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表8 批合格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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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8 批合格判定数

7.4 复验

7.4.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由该批的两组复验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4.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作为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注明产品标记、合格标志、生产日期或批号。

8.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出厂,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以及有关防潮、防曝晒的标志。

8.3 运输、储存

 

    产品应按不同规格、等级水平堆放,并用垫条与地面隔开。

    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曝晒和碰损。

附录A

烟气毒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定烟气毒性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以全不死亡的最低烟气浓度(100mg/L)来表示。

    本方法使用于建筑材料在热解或燃烧情况下产烟毒性的评价,不能作为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平定烟气毒性的唯一依据。当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后,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和动物

A2.1 FM-1 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

A2.2 实验动物

A2.2.1 实验动物为取得合格认证的一级实验小鼠,小鼠应毛顺、眼亮、品系清楚,周龄为5~8周,质量为18~26g,试验前五天内体重有增加。数量10只,雌雄各半。

A2.2.2 小鼠饲养应符合一级实验动物应用合格条件。

A3 试件

A3.1 试件应制成均匀条状,长为400mm,质量为2~4g。

A3.2 试件应在温度23±2℃、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即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的质量差不超过0.1g。

A4 试验方法

A4.1 烟气的制取

A4.1.1 烟气流量的计算

    烟气流量为载气流量和稀释气流量之和,载气流量一般取5L/min,烟气流量按式(A1)计算。

公式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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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F—烟气流量,L/min;

          M—试件质量,mg;

          V—环形炉移动速度,10mm/min;

          S—试件长度,400mm;

          LCo—全不死亡浓度,10mg/L。

A4.1.2 制取步骤

    烟气在FM-1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的移动式环形炉产烟器中制取,步骤如下:

A4.1.2.1 设定环形炉温度为600℃,开启载气流,使环形炉升温。

A4.1.2.2 当温度在600±6℃稳定2min后,将盛有试件的石英舟放入产烟器,使试件与环形炉相距20mm。启动环形炉运行。

A4.1.2.3 当环形炉行进到试件端开始产烟时,应将初始10min所产的烟气排放掉。然后切换旋塞让烟气通过稀释混合管进入染毒箱,开始记时。

A4.1.2.4 试验完毕应排放掉剩余的烟气。

A4.2 染毒试验

A4.2.1 启动环形炉运行前,应先将实验小鼠放入染毒箱内的小鼠笼中,从记时开始应染毒试验30min。染毒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运动情况、呼吸变化、昏迷、抽动、丧失能力和死亡等现象。

A4.2.2 染毒完后,应立即取出小鼠进行饲养观察14d,该观察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活动恢复、呼吸正常恢复、进食、体重变化和死亡等现象。

A5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小鼠全不死亡浓度LCo(mg/L)来表示。在30min染毒期内和14d的观察期内,10只小鼠全部存活则LCo可表示为≥10mg/L,否则表示为<10mg/L。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伯寅、丁敏、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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