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480.1-2004
【发布日期】 2004-03-08
【生效日期】 2004-10-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前言

  GA480的本部分第4、5、7、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
  在报批GA480的过程中,由于原定于作为第5部分报批的《内容发光消防安全标志》与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部分内容需要协调,为了加速GA480的发布,根据各方意见暂停该部分的报批工作,待相关标准协调后再完成剩余的工作。为了方便标准的使用,将原定于作为第6部分和第7部分报批的《荧光消防安全标志》和《搪瓷消防安全标志》作为第5部分和第6部分报批,待《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完成协调后作为第7部分重新报批。
  GA480各部分内容以标志的色材特性进行划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基材、色材的不同,可能生产出兼具两个或多个特性的标志产品,在使用GA480的过程中,有关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文的适用性进行探讨。
  本部分是GA480的第1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各类消防安全标志产品在几何尺寸、颜色、亮度因数、色材的附着性、耐候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和耐燃烧性等提出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

  1  范围
  GA480的本部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提出了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各种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732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
  GB/T1766-1995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neq ISO4628:1980(所有部分)]
  GB/T1771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1771-1991,eqv ISO7253:1984)
  GB/T1865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滤过的氙弧辐射)(GB/T1865-1997,eqv ISO11341:1994)
  GB/T2406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GB/T2406-1993,neq ISO4589:1984)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2893安全色(GB2893-2001,neq ISO3864:1984)
  GB/T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9286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1998,eqv ISO2409:1992)
  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neq ISO 6309:1987)
  GB/T15239孤立批记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A480.3-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GA480的其他部分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480的本部分。
  3.1 基材 base material
  消防安全标志的直接载体。
  3.2 色材 colour material
  提供安全色的材料。
  3.3 色膜 colour film
  不干胶或其他薄膜状色材。

  4  分类、代号、型号
  4.1产品分类
  消防安全标志按照标志色材的特性等分以下几类: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蓄光消防安全标志、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荧光消防安全标志、搪瓷消防安全标志和内部发光消防标志等。
  4.2代号
  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代号为:XB.
  4.3产品的规格型号编制方法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规格型号应用以下形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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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每个“□”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内的代号可根据具体情况取舍。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规格型号编制方法见GA480其他部分的相关条文。

表1  标志的基材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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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标志的色材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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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技术要求
  5.1外观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外观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标志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气泡、划痕、色泽不均和脱落等缺陷。
  b) 产品应加工良好、表面平整;基材边角不应有毛刺,过渡就应采用尖角。
  5.2几何尺寸 
  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5.2.1边框尺寸
  标志的边框尺寸应符合GB13495-1992附录A的要求,误差不应大于3%。
  5.2.2符号的尺寸
  标志中符号的尺寸与标准放大图样比较,最大误差不应大于表3中的数据。

表3  符号尺寸的最大误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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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外缘衬底色尺寸 
  标志的外缘衬底色尺寸应符合GB13495-1992的6.2的要求。
  5.2.4文字辅助标志的尺寸 
  5.2.4.1当文字辅助标志不与方向辅助标志联用时,其尺寸与表4的规定值比较,误差不应大于3%。
  5.2.4.2英文辅助标志的字高与汉字相同。

表4  文字辅助标志的尺寸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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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标志的结构
  按6.4规定的方法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方向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应符合GB13495-1992中3.5.3~3.5.6的要求;
  b) 文字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和文字的写法应符合GB13495-1992中3.6的要求;
  c)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衬底色与标志中背底颜色相同;其余种类消防安全标志的衬底色应符合GB13495-1992中6.2的要求。
  5.4颜色和亮度因数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蓄光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A480.3-2004中5.4的要求,其余各种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B2893的要求。
  5.5耐候性
  按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192h,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5.6色材的附着性
  5.6.1色漆的附着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按6.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不低于0级.
  5.6.2色膜的附着性
  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按6.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剥离长度均不应大于50mm。
  5.7耐腐蚀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1766-1995的方法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5.8耐水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5.9耐冲击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消防安全标志,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标志表面不得有裂痕、破裂或脱落。
  5.10耐燃烧性
  5.10.1塑料板的耐燃烧性
  基材为塑料板的标志,按照GB/T240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氧指数应不低于26%。
  5.10.2非塑料板的耐燃烧性
  基材代号为Y、Q的非塑料板标志和基材代号为M的标志,按GB/T862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达到GB/T8626规定的可燃性要求。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的一般要求
  除非试验方法的条文中规定环境要求,否则应在下列环境中进行试验:
  a) 环境温度:15℃~35℃;
  b) 环境相对湿度:45%~75%;
  c) 环境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2外观检查
  用肉眼观察,必要时借助于放大镜观察;对于气泡较多的局部,需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尺子测量气泡的直径和间距,并计算单位面积的气泡数量。
  6.3几何尺寸测量
  6.3.1标志边框、边缘衬底色、辅助标志的尺寸测量
  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尺子在3个不同的位置分别测量样品的边框、边缘衬底色、辅助标志的尺寸;取3个位置的测量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3.2标志的符号误差测量
  将标志放平,与基准放大中心对齐,用量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尺子测量标志的符号误差,找出最大误差。
  6.4标志的结构检查
  用肉眼观察样品的结构和文字写法。
  6.5颜色和亮度因数的测量
  在D65光源200lx的照度下将样品放置2h,立即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千分之一的一级测色仪器对每种颜色的3个部位进行颜色和亮度因数测量,测色仪器应采用D65标准光源照明,照射角为45°,垂直受光。计算3个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6耐候性试验
  按照GB/T1865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候性试验。试验时间完成后:
  a) 取出试样,用滤纸吸干表面水珠,立即检查表面。
  b) 将试样放置1h后,进行规定的试验。
  6.7色材的附着性试验
  6.7.1色漆的附着性试验
  按照GB/T9286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切割试验,试验结束后进行检查和定级。
  6.7.2色膜的附着性试验
  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尺子在样品上量取150mm×25mm的长方形色膜,用刀具将其切开。沿25mm短边剥开粘合面10mm,然后将试样水平悬挂,标志面朝下,如图1所示。在标志色膜的剥开端悬挂一质量为800g±5g的重物。使其与试样面呈90°角下垂。5min后,测出色膜被剥离的长度L。
  对于多层粘贴的色膜,还应按以上方法测量上层色膜与下层色膜间的附着性。
  在试验过程中,可以用支撑物支撑标志板,使其在悬挂重物后保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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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剥离试验示意图

  6.8耐腐蚀性试验
  按照GB/T1771中第3、4、7、8、9和10章的规定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时间为168h,试验结束后:
  a) 小心取出试样,用自来水冲净试样表面所沉积的盐分,用滤纸吸干表面水珠,立即检查表面。
  b) 将试验放置1h后,进行规定的试验。
  6.9耐水性试验
  将样品用两个夹具夹紧,垂直吊放,使其2/3面积浸入温度为25℃±5℃的蒸馏水中。样品浸入水中的部分离容器的底和侧面至少保持2cm的距离。浸泡为24h。试验结束后:
  a) 取出试样,用滤纸吸干表面水珠,立即检查浸泡表面。
  b) 将试验样放置1h后,对浸泡表面进行规定的试验。
  6.10耐冲击性试验
  按照GB/T17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重锤的下落高度为30mm。

  7  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各种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检验类型一般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转厂、转产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3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合同规定时。
  7.3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
  7.3.1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7.3.2样品抽取方法
  7.3.2.1样品数量
  根据各种标志产品的特点及检验项目确定检验所需的样品数量。具体数量见GA480其他部分中的相关条文。
  7.3.2.2抽样方法
  采用GB/T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3.2.3抽样步骤
  抽样步骤见GA480其他部分中的相关条文。
  7.4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7.4.1抽样检验标准的选取
  7.4.1.1对于连续进行生产具生产过程稳定的产品按照GB/T2828.1-2003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接收质量限(AQL)应不低于0.40,一般检验水平为Ⅱ。
  7.4.1.2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按照GB/T15239的模式A进行抽样检验,极限质量(LQ)不应低于12.5。
  7.4.1.3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产品应分别作为一个检验批。
  7.4.2抽样方法
  采用GB/T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5型式检验中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分类
  本部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分类见表5。根据各类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特点,GA480的其他部分中分别规定了各自的不合格分类。
  7.6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根据各类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特点规定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表5  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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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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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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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的侧面或背面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b) 规格型号;
  c) 生产标准;
  d) 适用范围及必要的安装警告;
  e)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f) 合格标记;
  g) 有效期; 
  h) 供方名称。
  8.2包装
  8.2.1合格证
  产品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印有合格标记。
  8.2.2说明书
  包装内应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规格型号;
  c) 生产标准;
  d) 技术指标;
  e) 详细的安装说明及安装环境要求等。
  8.2.3包装要求
  产品的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损坏和不松散,并符合用户的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规定。
  8.2.4包装外表
  包装外表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规格型号;
  c) 包装内产品数量;
  d) 包装的外形尺寸 ;
  e) 质量(kg);
  f)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g) 供方名称;
  h) 供方地址;
  i) 防护要求等。
  8.3运输和储存
  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避免碰撞、摔打、雨淋、曝晒,不得与化学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堆叠过高;
  b) 环境温度应在5℃~45℃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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