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4
【生效日期】2014-01-14
【所属类别】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省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工作组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第六条  对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包括火灾防控工作、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火灾防控工作情况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解决影响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情况;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情况包括: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况;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情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保障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对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分为共同和专项两个部分。共同部分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专项部分的考核内容依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

  第七条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省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