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7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火灾预防工作和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四个部分。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地方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消防安全基础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应急救援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
第七条 火灾预防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根据年初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市州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和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严格追究责任。
年内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十三条 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公民消防常识普及教育,以及消防公益事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抽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州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