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和《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一律不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供销、轻工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公司经营;出口业务由外贸专业公司或取得烟花爆竹出口权的企业经营;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未经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批发和销售。市区内(东至马坡岭、圭塘,南至洞井铺、黑石渡,西至望城坡、天顶、三叉矶、左家垅,北至霞凝、洪山庙)由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统一经营批发,其他销售单位和销售个体户只能到市日杂公司进货,严禁从生产产家、非指定批发单位、个体户直接进货并批量储存。非经营性单位成批购买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购买。
三、经销烟花爆竹的零售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做到一店(点)一证,严禁无证经营、一证多店(点)、流动摆摊和转借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严禁在城区主要马路两旁以及大桥下、综合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内经营烟花爆竹。
四、运输烟花爆竹须由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和准购证》,并经发货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审验,方可运输。承运单位(含个体户)应凭运输证受托运输。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一律禁止承运爆竹。
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和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地老鼠、打火纸等危险品,禁止在市区(指第二条规定的地域)内及县城所在地销售和燃放打火枪、冲天炮(月旅行)、火箭炮。
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选择安全场地,确定专人负责。落实防范措施,并将燃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燃放。
七、凡经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设立专柜、专点供应,专人负责,管好火源、电源,备好消防用水和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发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