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劳动人事厅
【发布文号】豫劳人安[1989]34号
【发布日期】1989-09-17
【生效日期】1989-09-17
【所属类别】河南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已转发,正在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河南省境内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主动进行安全监察,严格把好安全卫生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关的监督,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系指保障生产性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内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防止建设项目对外界人员造成危害的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危害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对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周围的环境保护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 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选址、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灾害(爆炸、急性中毒等)及影响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设施;原料、材料、辅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废料的位置;受危害的工种种类、危害程度、预防措施、预间效果、投资估算以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措施等都应作认真论证。会审时,组织单位应提前一至二周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总投资额内。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计划任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条例提出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技术条件和要求。设计单位应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初步设计会审前,由建设单位提前一至二周按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向劳动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会审时,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设计单位不能立即作出明确答复和修改时,应写入会审纪要。会审后,由劳动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和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三、 施工与验收
施工总承包(第一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市、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或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单位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程、条例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并作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应重新组织检测检验并作出评价。正式验收前第二十天,建设单位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批审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正式验收时,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办理签章手续。
四、 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各级劳动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的“三同时”实行国家监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及劳动部委托(中央各部委组织)的项目由省劳动部门负责监察;省直各厅、局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及各市、地的项目,由市、地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对于一些职业危害较小的小型项目,暂不列为监察对象,各市、地劳动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察项目的投资下限额。
一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及时通
主管部门安技处(科)和当地劳动部门参加。
严格执行劳动部劳字(1988)48号号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的规定。凡建设项目竣工前没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或竣工后没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各级劳动部门不与建设单位办理招工等各项劳动工资业务,并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给予经济处罚。各市、地劳动部门应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市、地可按劳字(1988)48号附件式样自行印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附件: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性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七日
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字[198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诉我部。
附件: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 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 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关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 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 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 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3.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4.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5. 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6. 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 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5.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
1. 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
2. 在初步设计会审中,应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及时将审查意见返回给建设单位。在参加会审会议时应提出审查意见。
3. 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表的内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和审查其实际效果。
5. 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6. 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分级管理
1.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直接监察。
2. 地方各级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
3. 一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安技处(科)和当地劳动部门参加会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者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 设计依据
1.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依据。
二、 工程概述
1. 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 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 改建、扩建前的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概况。
4. 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 建筑及场地布置
1. 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予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 建厂的四邻情况对本厂的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 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 厂区内的通道、运输的职业安全卫生。
5. 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 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1.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 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 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 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 工艺和装置中,根据全面分析各种危害因素确定的工艺路线,选用的可靠装置设备,从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
2. 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 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4. 说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但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5. 扼要说明在生产过程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尘毒的名称,原来尘毒危害情况,以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效果等。
6. 经常处于高温、高嗓声、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降温、降嗓声及降振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7. 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设施。
六、 予期效果及评价
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专题报告和综合评价。
七、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 维修、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 劳动保护教育设施及人员。
八、 专用投资概算
1. 主要生产环节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 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 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 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九、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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