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91)交函安监字83号
【发布日期】1991-02-09
【生效日期】1991-02-09
【所属类别】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境统计信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初中,部对原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的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可推迟到一九九一年五月底前,以后年度上报时间按本制度要求执行。
《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五年内不变动,以保持相对稳定。部不再统一印发报表,请各单位按此次印发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望各单位加强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薄弱,特别是缺乏监测手段的单位,填写报表的某些栏目可能有一定困难,但要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力填好报表,力争在一、两年内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搞上去。 
附: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九日 
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一)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二)统计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市交通厅(局、委、办)统计范围为地市级以上独立核算工业、运输、港口企业。
2、部直属、双重领导运输、港口企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所属运输、工业、港口独立核算单位的汇总。
(三)报关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将汇总表于次年三月底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四)填报要求:
1、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拒报、瞒报、迟报。
2、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字字迹应清晰整齐,不得用铅笔填写。
3、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数字要上下对齐,超过三位数时要打分号,小数点后保 留两位。
4、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量栏内不能出现空格,也不能有任何文字。没有数字的,以“--”表示,有数字因其数量不足报表规定计划单位或因故短缺的,要标记“……”,需要说明的项目,在备注栏内填写。
5、统计报表中某一数字和上面或相邻一格数字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等词填写,应填出相同的数字。
6、统计报表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7、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环保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8、交通环境统计报表不得用地方环保部门印发的报表代替。
交通环境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方法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业环100表)
1、汇总的单位数: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准汇总的单位个数。 
2、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所汇总的单位的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总计。
3、环保设施:指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的设施,包括:防尘、防毒、噪声防治、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及船舶防污设备(油水分离器、油份浓度计、排油监控装置、焚烧炉、生活污水装置、洗舱机)等。
若计划财务部门没有准确统计数字,可填写估计数字,并在备注中说明。
4、年末职工人数:指所汇总的单位年末职工人数总计。
5、环保工作人员:指从事环保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监测、检测、治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管理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处(科、室)、危管防污处(科)人员或负责环保工作的处(科、室)中负责环保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科研人员:专门从事环保研究的人员。
设计人员:指各种设计单位环保设计人员。
教学人员:指各大、中、专院校环保专业教学人员。
监测人员:指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
检测人员:指汽车检测站负责尾气检测人员。
治理人员:指污水接收处理场(站、船)、垃圾接收处理场(车、船、站)、除尘和其他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及负责兼管油水分离器等船舶防污设备的三管轮。
环保工作人员数=管理人员数+科研人员数+设计人员数+数字人员数+监测人员数+检测人员数+治理人员数
6、现有环保房屋建筑面积:指环境管理、监测、科研、设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7、主要仪器、设备:指用于科研、设计、监测、检测、教学等价值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企事业污染治理情况(环年基4表)
1、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指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或企业自己安排的本年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音和其他环境工程的各种来源资金总额。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贷款+其他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指纳入基本建设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拔改贷资金(现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金、利用外资等(包括由上年结转到本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指由各级经委或企事业单位安排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重新改造资金。
综合利用利润留成:指企业为消除污染,以“三废”为主要原料,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得产品利润的提留部分。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指由地方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中实际用于补助环境污染治理部分。
其他资金:指五种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数。
2、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与本年污染的治理资金来源合计相同。不同之处,此项按使用情况分类。
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音资金+其他资金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
3、当年安排治理的项目:指在本年内由国家、部门、地方或企事业安排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总数。不包括续建项目,也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治理废水:航运单位一次更新若干个油水分离器的只能算一个治理废水项目。
4、当年竣工项目:指当年竣工投入运转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工程项目的总数。包括以往年开工当年续建竣工项目。
5、当年竣工项目中当年安排的:指当年安排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工程中已竣工投入运转的项目的总数。不包括续建项目竣工数。
6、当年竣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指在本年内竣工的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逐期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7、当年竣工项目设计年处理利用“三废”量:指当年竣工污染治理项目(无论哪年开工)设计文件规定的年处理、利用“三废”量。
三、企业“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业环105表):
1、水
(1)工业用水总量:指企业用于生产方面,包括港(厂)区生活、船舶供水、机车用水、煤堆场喷水等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总和。
新鲜用水量:指企业从地面水、水井和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企业内部循环使用、一水多用、串级使用和经处理后回用的水量。
(2)船舶供水量:指港口供给到港船舶用水量。
(3)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过各种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工业废水总量。不包括港口处理到港船舶污水的处理量。
(4)外排废水中未经处理达标量:指虽未经水处理设施处理,但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
2、气
(1)全年耗煤量:包括车、船用煤和其他生产、生活用煤。
(2)全年耗燃料油量:包括车、船用燃料油和其他生产、生活用燃料油量。
(3)锅炉:指企业港区(厂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1蒸发量吨以上锅炉(含1蒸发量吨)。
(4)工业炉窑:指企业生产用的炉窑。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5)锅炉、工业炉窑达标的:均指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锅炉和工业炉窑。
(6)废气排放总量:指燃料燃烧、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总量。以标准状态下〔压力为101.31KPA(760毫米汞柱),温度为零度〕每年万标立方米表示(每小时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X年排放小时数)。
为了便于说明交通系统情况,运输车辆排放的废气不计其中,单列一项。此项仅统计有组织排放(即废气通过烟囱或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废气量,无组织排放(即无集中式排放口的排放)的废气量暂不统计在内。
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和工业炉窑(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他纯属加热过程的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总量。
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计算公式:V燃或V生=10-4Qn.h
式中:Qn--某废气排放流量,标立方米/时;
h--某废气排放时间,小时/年;
V燃或V生--某燃烧废气量或某生产工艺废气量,万标立方米/年。
对于无测试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风机铭牌标定的风量进行近似计算。
计算公式:
273 B Q
Qn=273+t×760 
式中:Qn--标准状态下的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时;
Q--风机铭牌标定风量,立方米/时;
t--废气温度,℃
B--当地大气压力,帕(毫米汞柱)。
经过消烟除尘的:指经过消烟除尘装置处理的烟气量。可根据下式计算:
V除=V燃·η
式中:V除--经消烟除尘装置处理的烟气量,万标立方米;
V燃--燃烧废气量,万标立方米;
η--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经过净化处理的: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经过各种处理装置净化、处理的量。
计算公式:V净=V生·η
式中:V净--经过各种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处理的废气量,万标立方米;
V生--某生产工艺废气量,万标立方米;
η--净化处理装置的净化效率,%。
(7)汽车尾气排放情况
消耗柴油量:指柴油车的燃料年消耗量。
消耗汽油量:指汽油车的燃料年消耗量。
(8)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微粒总重量。此项不包括港口生产中发生的粉尘量。
Gds=10-6Vd·Cd·h=10-6Vd(1-η)·C·h
式中:Gds--工业粉尘排放量,吨/年;
Vd--排放系统的排风量,立方米/时;
Cd--除尘系统出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克/立方米;
η--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
Ci--除尘系统入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克/立方米;
h--生产设备系统年运转工作时数,时。
工业粉尘回收量:指经过各种回收处理装置回收的粉尘和尘泥量(包括干法和湿法)。
通常情况下:
工业粉尘产生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工业粉尘回收量
工业粉尘回收量可用下式计算:
Gw=10-6Vd·η·Ci·h
式中:Gw--工业粉尘回收量,吨/年;
Vd--除尘系统的排风量,立方米/时;
η--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
Ci--尘系统入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克/立方米;
h--生产设备系统年运转工作时数,时。
港口粉尘产生量:指港口生产中,煤、矿石、散粮等起尘总量。
各货种起尘量按运量的2‰估算。
3、固体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已用作农业肥料、造田、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其他方式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量。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将固体废物放置在不再回取的场所的固体废物量,如填埋、焚烧等。
四、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交业环101表):
1、处理设施数量:指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总和。
它包括:船舶污水处理场(船、站),油船洗舱站,船舶污水接收、处理船,垃圾接收处理场(船、车),集装箱洗箱水处理站等。
2、本年新增处理设施:指本年新增加、已竣工投产使用的处理设施。
此项需在备注栏中按每个处理设施分别填明:处理设施投资额(万元)。
投产运行时间,总容量(立方米),接收能力(油污水,吨/小时;垃圾:公斤/航次),处理能力(吨/小时)。
3、到港船舶艘次:以计划统计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4、船舶油污水:包括船舶机舱、油船压舱和洗舱含油污水。
港口接收、处理量:若港口只具备接收设施而没有处理能力,应在备注栏说明。
5、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五、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交业环102表)
1、船舶艘数合计=150总吨以上油船+400总吨以上非油船。其他船舶不计数。
2、150总吨以上油船=原油油船+成品油船
3、400总吨以上非油船=运输船+工程船+港作船+其他船
六、当年建成投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交业环103表):
1、大中型项目,按《交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执行。
此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按列入计划大中型项目算。
2、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指当年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项目,包括续建项目。
3、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指当年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基建总投资额。
环保工程投资:指以“三废”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环保工程的投资额。
4、全部执行“三同时”,指“三废”实际处理利用量为设计规定的70%以上(含70%)。
部分执行“三同时”:指“三废”实际处理利用量低于设计规定的70%以下。
七、大中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制度”情况(交业环104表)
1、工程计划起止时间:指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计划开工至竣工时间。
2、工程总投资:指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所列工程总投资。
3、环境评价单位名称:指负责总体环境评价的单位。
4、环保工程投资估算: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环保工程投资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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