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煤安安监字[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2000-08-23
【所属类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的规定,为搞好煤矿职工劳动保护,控制和消除煤矿粉尘、毒物、高温、噪音等职业危害,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现就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和管理工作,并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加强对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规章制度,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研究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规划,做好测尘以及尘肺病的普查、治疗和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安全、生产、通风、卫生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健全完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煤炭企业要编制年度防尘规划和措施,健全完善防尘、防毒等设施及仪器仪表的维修管理、粉尘监督监测、作业环境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危害及尘肺等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管理,把危害防治工作作为生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企业要配备防尘、测尘人员,做好防尘管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粉尘的定期监测、取样、浓度测定和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要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人,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装备水平。
  三、认真执行煤矿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实施办法,严格呼吸性粉尘送样和检测。煤炭工业煤矿粉尘监测研究中心和有关省(区、市)煤矿粉尘监测分中心负责粉尘监测、质量控制、监测和粉尘样品检测工作。各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粉尘监测中心定期报送粉尘样品及粉尘监测统计分析情况。各粉尘监测中心按规定对报送的粉尘样品进行检测和统计分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煤炭企业。
  四、加强尘肺病防治、康复检查和尘肺病普查,搞好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各煤炭企业必须落实防治粉尘和尘肺病工作的工程和各项措施,安排资金用于粉尘和尘肺病的防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其费用支出纳入生产成本。要做好尘肺病防治和康复治疗工作,煤炭企业必须定期对接尘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尘肺病普查,安排好尘肺病人治疗和康复疗养。
  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防尘、粉尘监测工作的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粉尘和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煤炭企业没有粉尘防治设施和措施的,新矿井不得开工,生产矿井不得生产。对粉尘浓度超标,既无治理措施又无劳动保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职工有权拒绝作业;凡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屡次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
  六、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职业危害防治和统计分析情况。各煤炭企业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煤炭企业每季末要上报一次工作面粉尘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下年度防尘规划、措施、尘肺病普查、尘肺病人治疗和康复疗养情况。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按上述要求以书面总结和报表形式,按季、按年度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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