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9〕183号
【发布日期】2009-09-11
【生效日期】2009-09-11
【所属类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9·8”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金源矿业公司为灵宝市市属国有企业,发生事故的该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为平硐盲斜井开拓的地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6万吨,矿山井下作业由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承包。据初步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对该矿区1532坑口进行支护时,巷道发生坍塌,造成井下电缆短路,引起木支护着火。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当班12名井下作业人员中有6人安全升井、6人被困。施工单位随即自行组织6人下井施救,王家峪矿副主任接报后又带1人下井,以阻止施工单位盲目施救,致使14人被困井下。因金源矿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贻误了最佳救援时机,加之施工单位及王家峪矿区盲目组织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后经灵宝市消防大队和专业矿山救护队全力抢救,被困14人中生还1人、死亡13人。

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不彻底,应急管理不力等问题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尤其是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全面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基础上,把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中之重,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矿井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火、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标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以上问题一经发现,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强化采掘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发包,必须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的采掘工程施工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矿山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划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统一管理。尤其要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要对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有效运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根据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避灾逃生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目的。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要配齐必要的救援和检测监测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特别是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矿山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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