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2011〕23号
【发布日期】2011-07-25
【生效日期】2011-07-25
【所属类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努力实现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监察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为主要内容,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情况,以及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2.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3.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14项制度情况。

4.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及其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5.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情况。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7.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8.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有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人员开展工作。基本方式是: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汇报,认真查阅有关文件、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等。

2.随机抽查,现场监察。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原则上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落实。

2.认真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2个表格)电子版发送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汇报,并对部分地区开展专项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葆青、赵恩彪,010-6446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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